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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加強地名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
萬(wan) 州府辦〔2018〕85號
江南新區管委會(hui) ,各鎮鄉(xiang) (民族鄉(xiang) )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有效解決(jue) 我區地名管理中存在的地名命名滯後,地名命名程序不規範,非標準地名隨意發布使用等突出問題,推進地名管理法製化、規範化、標準化、科學化,傳(chuan) 承地名文化,彰顯厚重文化底蘊。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等法規文件規定,現就加強我區地名規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名命(更)名、注銷
(一)地名組成
地名應由專(zhuan) 名+通名兩(liang) 部分組成,專(zhuan) 名反映地名的專(zhuan) 有屬性,通名反映地名的類別屬性,不單獨使用專(zhuan) 名詞組或者通名詞組作地名。地名通名應當真實反映其實體(ti) 的屬性類別,符合相關(guan) 規定。
(二)地名命(更)名基本原則
按照地名命(更)名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經國家級或市級專(zh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地名為(wei) 標準地名。地名命(更)名應當堅持尊重本地曆史和現狀,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曆史悠久或具有紀念意義(yi) 的、當地群眾(zhong) 不同意更改的和其它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名。錄入國家和省級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名城保護規劃中的地名原則上不予更名。各類具有地名指向意義(yi) 的項目名稱、標準地名命(更)名應當符合地名總體(ti) 規劃,反映地域特色的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並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使用有損國家主權、民族尊嚴(yan) 、領土完整、帶有民族歧視性、與(yu) 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相衝(chong) 突的字詞,不得使用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的字詞。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專(zhuan) 名,禁止使用外國地名及外語作地名專(zhuan) 名或命名地名。原則上不以中國、中華、中央、環球、世界、國際、宇宙等名詞或企業(ye) 名稱、注冊(ce) 商標名稱以及數字作地名專(zhuan) 名,確需使用時,應報重慶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避免使用生僻字、諧音有歧義(yi) 或容易產(chan) 生誤解的名詞或詞組作地名專(zhuan) 名。
3.本行政區域內(nei) 地名不得同音、同名,地名專(zhuan) 名不宜同名。
4.派生地名應當與(yu) 主地名相協調,名稱中含有本區行政區域、區片名稱或者道路名稱的實體(ti) ,應當在該行政區域、區片範圍或者該道路沿線;新生地名優(you) 先考慮移植或沿用當地老地名,保持地名相對穩定性。
5.要繼承、發揚優(you) 秀傳(chuan) 統地名文化,優(you) 先使用反映當地曆史、文化、地理、環境的地名,體(ti) 現時代性和本地域文化特點,提升新生地名的文化內(nei) 涵。
(三)地名申報程序及審批權限
1.行政區劃名稱和村(社區)自治組織名稱的命(更)名按“誰主張誰申報”原則逐級申報,區級命(更)名依規報國務院審批,鄉(xiang) 鎮街道命(更)名依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村(居)民委員會(hui) 的命(更)名依規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2.跨省界的山、河、湖、峽、泉等自然地理實體(ti) 名稱的命(更)名由涉及的省級人民政府依規共同報國務院審批;不跨省界的自然地理實體(ti) 名稱則由涉及的區縣人民政府共同依規共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區、樓群、集鎮、自然村等居民地和大型建築物名稱的命(更)名由所在鎮鄉(xiang) 街道申報,經區民政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4.橋梁、隧道、立交、索道、水庫、鐵路、公路、機場與(yu) 各類台、站、港、場、碼頭和名勝古跡、紀念遊覽地(包含公園、廣場等)等專(zhuan) (行)業(ye) 地名的命(更)名由專(zhuan) (行)業(ye) 務部門或有關(guan) 單位在征求區民政局意見後,根據實際報國家級、市級專(zh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或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四)工程項目名稱管理
區內(nei) 各專(zhuan) (行)業(ye) 部門管理的道路、橋梁、隧道、立交、廣場、公園、車站、樓盤、大型建築物等工程項目名稱在報批立項前,由專(zhuan) (行)業(ye) 部門事先征求區民政局意見後,再報區政府或相關(guan) 專(zhuan) (行)業(ye) 管理部門審批,未經審批、備案的項目名稱不得發布、推廣使用。
(五)地名的注銷
因自然變化、行政區劃調整、城市建設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地名,應予以注銷。在地名注銷的過程中,應嚴(yan) 格遵循與(yu) 地名命(更)名相同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二、標準地名使用管理
國家級或市級專(zh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地名,由區民政局負責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並將命(更)名、注銷地名及相關(guan) 資料納入國家區劃地名數據庫,歸類存檔。各專(zh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民政局報備命(更)名存檔資料。
區委宣傳(chuan) 部、區公安局、區城鄉(xiang) 建委、區交委、區文化委、區國土房管局、區旅遊局、區工商分局、區廣播電視台、三峽都市報社等部門和單位在涉及地名標識、標誌、導向、門樓牌、廣告、牌匾、報道等時,均應按規定要求使用標準地名。未使用標準地名的,將依規予以查處。
三、地名規劃和地名文化建設
根據城鄉(xiang) 總體(ti) 規劃,區民政局要加強統籌指導,製定全區地名規劃總要求及導則,結合地理、曆史、文化、社會(hui) 習(xi) 俗和城市性質、發展方向等要素,分級分層次組織開展地名規劃編製工作。區規劃設計院、區地理信息中心等單位和相關(guan) 部門要積極配合,將各類專(zhuan) (行)業(ye) 部門管理的橋梁、隧道、立交、廣場、公園、車站名稱等一並納入地名規劃。萬(wan) 州經開區、江南新區、渝東(dong) 開發區、國家農(nong) 業(ye) 公園等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單位要編製舊城改造區、新城建設區專(zhuan) 項地名規劃,構建具有地域特色、兼顧城市建設和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地名景觀,保護優(you) 秀地名資源。
(一) 建立專(zhuan) 家論證製度
區民政局牽頭聘請高等院校、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特別是規劃、交通等部門)、研究機構相關(guan) 專(zhuan) 家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組成我區地名專(zhuan) 家庫,強化對地名規劃和地名命(更)名的論證,增強地名管理工作的規範性和科學性。重大工程項目名稱報建前須經地名專(zhuan) 家論證,並公開征求社會(hui) 意見。新生地名需體(ti) 現地方的曆史沿革、文化傳(chuan) 承和時代特征。
(二) 加強地名文化建設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guan) 於(yu) 實施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傳(chuan) 承發展工程的意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地名文化遺產(chan) 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加強地名文化保護和建設,在地名規劃、命(更)名、注銷和地名標誌設置中要充分考慮地名文化。
四、地名標誌設置管理
地名標誌的設計、加工製作及設置,應當符合《地名標誌》(GB17733—2008)等國家規定的標準,實行分級設置、管理與(yu) 維護。同類地名標誌應當采用統一標準。
(一)各類地名標誌按《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由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設置、管理與(yu) 維護。
(二)地名命名和各類含有地名的標識、標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不得使用外文、繁體(ti) 字、異體(ti) 字、自造字和標點符號,並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產(chan) 生歧義(yi) 的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區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hui) 議製度,由區政府分管民政工作領導任聯席會(hui) 議召集人,定期召開地名管理工作聯席會(hui) 議,協調解決(jue) 我區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二)明確地名管理職責
區政府對全區地名實行統一管理,區級有關(guan) 部門履行地名管理職責。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其地名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組織編製全區地名規劃;承擔本行政區鎮鄉(xiang) 街道名稱、村(社區)自治組織名稱和道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注銷的審核報批工作,推廣、監督標準地名使用;審定並組織編撰標準地名資料、地名書(shu) 刊、地名圖錄典誌;管理地名標誌、地名檔案和開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務;監督和指導專(zhuan) (行)業(ye) 管理部門使用的地名;協調地名管理相關(guan) 事宜。區發展改革委、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城鄉(xiang) 建委、區國土房管局、區交委、區農(nong) 委、區文化委、區林業(ye) 局、區旅遊局、區工商分局、廣播電視台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名管理相關(guan) 工作,強化責任落實,形成聯動抓地名管理工作機製。
(三)做好經費保障
地名工作涉及公眾(zhong) 利益,區財政要將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切實保障地名管理所需工作經費。
2018年 7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