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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分水鎮人民政府承接市政府
賦予的部分區級經濟社會(hui) 管理
權限事項目錄的通知
萬(wan) 州府發〔2021〕6號
各鎮鄉(xiang) (民族鄉(xiang) )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重慶市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ti) 製改革的決(jue) 策部署,推動基層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賦予經濟發達鎮部分區縣級經濟社會(hui) 管理權限的決(jue) 定》(渝府發〔2020〕32號)要求,結合分水鎮人民政府發展需要和承接能力,經區第五屆人民 政府 第87次 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決(jue) 定 分水鎮人民政府承接市政府賦予的247項區級經濟社會(hui) 管理權限事項,現將目錄清單予以公布,並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區級有關(guan) 部門要 製定統一的辦事指南和操作規範, 指導分水鎮人民政府對承接的行政權力進行流程優(you) 化、規範管理,在人員培訓、網絡及技術應用等方麵予以保障。要做好銜接工作,主動與(yu) 分水鎮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製,積極協助其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業(ye) 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分水鎮人民政府要主動對接區級有關(guan) 部門,做好權力承接,落實承接機構人員、設施設備,明確管理辦法、運行規則,確保權力運轉及時、高效。要嚴(yan) 格依法依規履行所承接的行政權力,全麵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製度,確保權力行使合法、規範。
三、在相關(guan) 職責調整到位之前,各有關(guan) 單位要繼續按原職責規定做好各項工作。改革中的重要情況、重要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因法律法規規章變動或經濟發達鎮範圍變化,需要對已賦予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被賦權主體(ti) 進行調整的,依法動態調整。
四、本通知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
附件:分水鎮人民政府承接市政府賦予的部分區級經濟社會(hui) 管理權限事項目錄
2021年7月10日
附件:
分水鎮人民政府承接市政府賦予的部分區級經濟社會(hui) 管理權限事項目錄
序號 |
賦權領域 |
賦權名稱 |
賦權類型 |
履 職 依 據 |
區級指導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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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e) 投資 |
區縣權限內(nei) 的企業(ye) 投資項目備案(對應承接區縣發展改革委的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1.《企業(ye) 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 對關(guan) 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chan) 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ti) 項目範圍以及核準機關(guan) 、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guan) 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2.《重慶市企業(ye) 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渝府發〔2017〕31號)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市、區縣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第六條 對《核準項目》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或《核準項目》要求由市級及以上備案以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第三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guan) 收到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wei) 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guan) 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
區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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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e) 投資 |
區縣權限內(nei) 的企業(ye) 投資項目備案(對應承接區縣經濟信息委的權限) |
其他行政權力 |
1.《企業(ye) 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 對關(guan) 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chan) 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ti) 項目範圍以及核準機關(guan) 、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guan) 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2.《國務院關(guan) 於(yu) 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一、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內(nei) 的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guan) 項目核準機關(guan) 核準。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3.《重慶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渝府發〔2017〕18號)一、市內(nei) 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內(nei) 的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guan) 項目核準機關(guan) 核準;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4.《重慶市企業(ye) 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渝府發〔2017〕31號)第七條第二款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濟信息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辦理其權限內(nei) 除工業(ye) 及信息企業(ye) 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核準,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辦理其權限內(nei) 工業(ye) 及信息企業(ye) 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區縣發展改革委和經濟信息委,其核準職能分工與(yu) 市級職能分工相對應。 |
區經濟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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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對殯儀(yi) 館、殯儀(yi) 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ge) 人從(cong) 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殯儀(yi) 館、殯儀(yi) 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ge) 人從(cong) 事經營性的遺體(ti) 運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業(ye) 務活動,或者在規定的製造、銷售場所以外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由區、縣(市)民政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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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對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hui)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會(hui)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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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對應當火化的遺體(ti) 土葬或骨灰裝棺埋葬且拒不改正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ti) 土葬,或者將骨灰裝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劃定的區域以外埋葬遺體(ti) 、建造墳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2.《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ti) 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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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興(xing) 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擅自興(xing) 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hui) 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複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事發〔1992〕24號)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guan) 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ti) 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製定。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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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喪(sang) 葬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hui)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或者在實行火葬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hui) 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就地銷毀,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3.《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生產(chan) 、銷售喪(sang) 葬用品的,由區縣(自治縣、市)民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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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對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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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ti) 土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十一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ti) 土葬或將骨灰裝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在公墓和劃定區域以外建造墳墓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國土或林業(ye) 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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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
臨(lin) 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yan) 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yan) 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lin) 時救助。第四十八條 申請臨(lin) 時救助的,應當向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第四十九條 臨(lin) 時救助的具體(ti) 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
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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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 |
對在鄉(xiang) 、村莊規劃區內(nei) 未依法取得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xiang) 、村莊規劃區內(nei) 未依法取得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 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下列違法建設由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一)取得選址意見書(shu) 、附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nei) 容進行建設的;(三)擅自改變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nei) 容進行建設的;(四)擅自改變臨(lin) 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的內(nei) 容進行建設,經批準建設的臨(lin) 時建(構)築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滿因實施城鄉(xiang) 規劃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擅自改變其核發的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第八十三條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查處:(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nei) 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罰款;對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強製拆除等措施,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定期限內(nei) 拆除的,不予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違法建設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lin) 時建設工程造價(jia) 一倍以下罰款。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當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違法建設的,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強製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未上繳被處沒收的違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沒收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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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 |
對占用耕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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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 |
對買(mai) 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擅自將農(nong) 用地改為(wei) 建設用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mai) 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擅自將農(nong) 用地改為(wei) 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wei) 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第五條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chan) 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但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jue) 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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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 |
對擅自將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yu) 非農(nong) 業(ye) 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yu) 非農(nong) 業(ye) 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ge) 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wei) 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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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 |
對在臨(lin) 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在臨(lin) 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jue) 定的機關(guan)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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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ye) 、加工服務業(ye) 、服裝幹洗業(ye) 、機動車維修業(ye) 等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廢氣等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ye) 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e) 整治。2.《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九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業(ye) 、加工服務業(ye) 、服裝幹洗業(ye) 、機動車維修業(ye) 等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廢氣等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淨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e) 整治。3.《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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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nei) ,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企業(ye) 事業(ye) 單位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3.《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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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夜間施工未按規定進行公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三)夜間施工未按照規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2.《重慶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第二十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nei) 進行施工作業(ye) 的,施工單位應當於(yu) 施工期間在施工場所公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內(nei) 容和時間、項目業(ye) 主聯係方式、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及聯係方式、可能產(chan) 生的噪聲汙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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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拒絕、阻撓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罰。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nei)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wei) 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ye) 務秘密。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汙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guan) 環境監測結果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6.《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7.《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廢物的有關(guan) 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商務等有關(guan) 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guan) 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9.《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從(cong) 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cong) 事有關(guan)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ye) 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檢查噪聲汙染防治情況的,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11.《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電子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並由公安機關(guan)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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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露天堆場、倉(cang) 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堆場、倉(cang) 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e) 整治或者停工整治。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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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yang) 殖場、養(yang) 殖小區即投入生產(chan) 、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畜禽規模養(yang) 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yang) 殖場、養(yang) 殖小區即投入生產(chan) 、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chan) 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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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未將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畜禽規模養(yang) 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一)將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汙染的;(二)從(cong) 事畜禽養(yang) 殖活動或者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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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在禁止養(yang) 殖區域內(nei) 建設畜禽養(yang) 殖場、養(yang) 殖小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畜禽規模養(yang) 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yang) 殖區域內(nei) 建設畜禽養(yang) 殖場、養(yang) 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wei) 的,處3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guan) 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yang) 殖場、養(yang) 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guan) 閉。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有關(guan) 行政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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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保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zhuan) 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nei) 與(yu) 居住層相鄰的商業(ye) 樓層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產(chan) 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幹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九十條第二款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zhuan) 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nei) 與(yu) 居住層相鄰的商業(ye) 樓層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產(chan) 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幹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guan) 閉,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2.《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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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臨(lin) 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
行政許可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舉(ju) 辦的展會(hui) 或者各類大型活動需要設置臨(lin) 時戶外廣告的,可以在批準的展會(hui) 或者大型活動的舉(ju) 辦區域範圍內(nei) 設置。設置人應當持臨(lin) 時戶外廣告設置方案和展會(hui) (活動)批準文件向市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置臨(lin) 時戶外廣告。主城區範圍內(nei) 的臨(lin) 時戶外廣告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其他區縣(自治縣)範圍內(nei) 的臨(lin) 時戶外廣告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臨(lin) 時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應當與(yu) 經批準的展會(hui) 或者活動的期限一致,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nei) 負責拆除。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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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占用、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審核 |
行政許可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占用或因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當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拆遷、還建費用。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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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chuan) 品審批 |
行政許可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ge) 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chuan) 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批準。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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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密閉式運輸車輛未密閉運輸,造成飛揚、泄漏、撒落汙染道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密閉式運輸車輛運輸建築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未密閉運輸,造成飛揚、泄漏、撒落汙染道路的,責令及時清除,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建築垃圾相關(guan) 許可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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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chan) 經營許可從(cong) 事食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chan) 許可從(cong) 事食品添加劑生產(chan) 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yu) 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chan) 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wan) 元的,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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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nei) 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wei) 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nei) 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wei) 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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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保護區域焚燒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nei) ,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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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城區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汙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汙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nong) 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chan) 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改革鄉(xiang) 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jue) 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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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超限履帶車、鐵輪車等違規通過城市橋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ang) 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第十六條 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需經過城市橋梁的,在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前,應當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後,方可通行。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wan) 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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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城市綠地範圍內(nei) 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nei) 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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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城市公共綠地內(nei) 開設商業(ye) 服務攤點未經同意或不服從(cong) 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從(cong)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e) 、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e) 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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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在公園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設置戶外商業(ye) 性廣告;(二)破壞公園植被及景觀,損毀公園花草樹木、擅自進入草坪綠地;(三)汙損、毀壞公園設施、設備;(四)擅自在公園內(nei) 營火、燒烤、宿營;(五)向公園傾(qing) 倒雜物、垃圾及亂(luan) 丟(diu) 果皮、紙屑、煙頭、塑料包裝等廢棄物;(六)恐嚇、捕捉和傷(shang) 害受保護動物;(七)喧鬧滋事,妨礙公共安寧;(八)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wei)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處賠償(chang) 額兩(liang) 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guan) 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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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經公園管理機構許可車輛進入公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除老、幼、病、殘者專(zhuan) 用的代步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機構許可不得進入公園。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可處賠償(chang) 額兩(liang) 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guan) 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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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建設各種建(構)築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城市道路範圍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複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於(yu) 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麵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wei)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五)建設各種建(構)築物;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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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盜用供水或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一)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2.《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一)盜用供水的,除向供水企業(ye) 補繳供水水費外,處補繳供水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轉供水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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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不依法進行公園建設和管理的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嚴(yan) 格按照規劃要求實施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二)保證園內(nei) 設備設施完好;(三)保持公園環境整潔,園內(nei) 水體(ti) 符合觀賞要求;(四)確保廢氣、廢水、噪聲不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五)在公園的醒目處設置導遊圖牌和服務指示牌;(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維護公園秩序,確保園內(nei) 各類活動的有序開展和遊樂(le) 設施的正常運行和遊客安全;(七)不得劃定收費的攝影點。第二十七條 公園門票、展覽、遊樂(le) 設施和其他有關(guan) 服務收費的項目及標準,應報物價(jia) 管理部門核定並公示。對老年人、兒(er) 童、現役軍(jun) 人、殘疾人、學生的門票費實行減免。第三十六條 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公園管理責任,造成遊客人身傷(shang) 害或財物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c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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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條 從(cong) 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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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guan) 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關(guan) 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guan) 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guan) 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改正,處以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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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diu) 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一條 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wei) :(一)任意傾(qing) 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業(ye) 、歇業(ye)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diu) 棄、遺撒生活垃圾。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diu) 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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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不履行相關(guan) 義(yi) 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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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條 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應當履行以下義(yi) 務:(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ye) 標準和作業(ye) 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nei) 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複位,清理作業(ye) 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幹淨整潔;(四)用於(yu) 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第二十八條 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ye) 應當履行以下義(yi) 務:(一)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chan) 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汙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jia) ,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jia) 結果。第四十五條 從(cong) 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yi) 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ye) 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yi) 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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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ye) 、歇業(ye) 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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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ye) 需停業(ye) 、歇業(ye) 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ye) 或者歇業(ye)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ye) 、歇業(ye) 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罰款;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ye) ,未經批準擅自停業(ye) 、歇業(ye) 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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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許可,擅自從(cong) 事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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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七條 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ye) ,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ye) ,不得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第二十五條 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ye) ,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cong) 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處以3萬(wan) 元的罰款。2.《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許可製度。經營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經營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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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城市河道傾(qing) 倒廢棄物和垃圾的行為(wei) 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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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四)棄置、傾(qing) 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清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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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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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在主幹道、距主幹道道緣石五十米範圍內(nei) 的次幹道及其兩(liang) 側(ce) 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二)在次幹道及其兩(liang) 側(ce) 從(cong) 事產(chan) 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三)臨(lin) 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牆設置攤位擺賣、經營;(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杆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幹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chuan) 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ge) 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占道經營物品。主城區的主幹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其他地區的主幹道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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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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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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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按規劃方案重建、還建被拆除的環衛設施,或者擅自占用、關(guan) 閉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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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2.《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 不按規劃方案重建、還建被拆除的環衛設施,或者擅自占用、關(guan) 閉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複。逾期不恢複的,按被拆除設施重置評估價(jia) 格收取賠償(chang) 金,並處重置評估價(jia) 格二至三倍罰款。所收取的賠償(chang) 金專(zhuan) 門用於(yu) 重建公廁、垃圾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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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道路的養(yang) 護、維修工程未按規定期限修複竣工,未在養(yang) 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影響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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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養(yang) 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複竣工,並在養(yang) 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第四十二條第二至四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於(yu) 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臨(lin) 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批準文書(shu) 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準的地域、範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四)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施工揚塵和路麵汙染;(五)臨(lin) 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築渣土和搭建臨(lin) 時工棚應當保持規範、整潔;(六)臨(lin) 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複道路設施功能,並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複通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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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管理失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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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項目、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製度;(二)負責進出車輛的查驗、登記;(三)維護場內(nei) 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四)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及保管工作;(五)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於(yu) 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ti) 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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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未依法備案、或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設置城市公共停車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城市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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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寵物飼養(yang) 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chan) 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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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飼養(yang) 寵物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產(chan) 生的糞便,飼養(yang) 人應當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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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diu) 棄、遺撒建築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diu) 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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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的或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汙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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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應當對廢品圍擋、遮蓋,不得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汙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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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廣告經營者應保持充氣式裝置的整潔美觀,無破損殘缺。違反規定的,強製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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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戶外招牌設置人未按規定維護管理戶外招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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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二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責任,逾期未履行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guan) 規範,加強對戶外招牌的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完好,陳舊、損壞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更新、修複,失去使用價(jia) 值的戶外招牌應當及時拆除。圖案文字陳舊、汙濁、脫色、破損、有錯別字、缺字、漏字或者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複、更新或者拆除。戶外招牌設置期間的安全責任,由設置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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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關(guan) 、團體(ti) 、部隊、院校、企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ge) 體(ti) 工商戶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損、殘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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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機關(guan) 、團體(ti) 、部隊、院校、企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應當無汙損、無殘缺。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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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集貿攤區市場、臨(lin) 街門店的業(ye) 主或經營者違反垃圾處理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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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集貿攤區市場、臨(lin) 街門店的業(ye) 主或經營者應當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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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地周圍環境未保持清潔,或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未采取濕法等有效措施作業(ye) 造成塵土飛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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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建設工地周圍環境應當保持清潔,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采取濕法等有效措施作業(ye) ,避免塵土飛揚。違反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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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麵未做硬化處理,未配設車輛衝(chong) 洗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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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建築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麵應硬化處理,配設車輛衝(chong) 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清潔。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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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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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wei) 的,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罰款。個(ge) 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wei) 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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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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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 不得將醫療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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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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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因緊急搶修供水、供氣、供電、通信、軌道交通等設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設施不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並且自挖掘道路設施後二十四小時內(nei) 補辦手續,補繳挖掘修複費。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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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diu) 失,有關(guan) 產(chan) 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複、正位或者補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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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yang) 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guan) 產(chan) 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複的。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設在城市道路範圍內(nei) 的消防、公共交通、園林綠化、油氣加注、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各類井蓋、箱罐、杆柱、管線,應當符合養(yang) 護規範,保證公共安全。對丟(diu) 失、損壞、標誌不清或者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產(chan) 權單位或其委托管理單位自發現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nei) 進行補充、修複或移除。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diu) 失,有關(guan) 產(chan) 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複、正位或者補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代為(wei) 修複、正位或者補缺,所需費用由產(chan) 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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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lin) 時占道經營者違反臨(lin) 時占道經營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臨(lin) 時占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審批機關(guan) 規定的地點和時段內(nei) 經營;(二)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三)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臨(lin) 時占道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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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lin) 時占道經營者轉讓或出租臨(lin) 時占道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臨(lin) 時占道許可證不得轉讓或出租,違者由審批機關(guan) 予以撤銷,並在三年內(nei) 不得再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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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lin) 時占道停車管理者違反臨(lin) 時占道停車點的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臨(lin) 時占道停車點的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一)工作人員佩戴服務標識,持證上崗;(二)在臨(lin) 時占道停車點劃設明顯的車位標誌,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做好車輛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及保管工作;(三)按照價(jia) 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將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臨(lin) 時占道停車點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四)不得擅自變更占道位置、擴大占用麵積或改變用途;(五)公示臨(lin) 時占道停車點的決(jue) 定部門、臨(lin) 時占道停車點的設置範圍和有效期限。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於(yu) 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停放車輛被盜、受損的,經營管理主體(ti) 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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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lin) 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ge) 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關(guan) 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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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麵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城市道路範圍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麵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臨(lin) 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批準文書(shu) 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準的地域、範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四)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施工揚塵和路麵汙染;(五)臨(lin) 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築渣土和搭建臨(lin) 時工棚應當保持規範、整潔;(六)臨(lin) 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複道路設施功能,並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複通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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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lin) 時占用道路不按規定堆放建築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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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批準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的,應當放置整齊,散體(ti) 、流體(ti) 物料應當圍擋存放。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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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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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保持安全完好,無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應保持顯示完好。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十五日內(nei)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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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移植、砍伐城市園林樹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chang) 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guan) 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2.《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違法移植、砍伐城市園林樹木的,責令賠償(chang) 損失,並按照補償(chang) 費的三倍至十倍處以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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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以及毀損、砍伐古樹名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款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毀損、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以及古樹後備資源。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責令賠償(chang) 損失,並按照補償(chang) 費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毀損、砍伐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責令賠償(chang) 損失,並按照補償(chang) 費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情節嚴(yan) 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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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複原狀,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chang) 責任。2.《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園林樹木,占用和臨(lin) 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內(nei) 樹木。移植城市園林公共綠地以外樹木的,不得對綠地資源造成損害。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二)違法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chang) 損失。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補償(chang) 費的三倍至五倍處以罰款。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園林公共綠地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製拆除綠地內(nei) 的違法建(構)築物,並按照補償(chang) 費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屬於(yu) 其他綠地的,按照差額麵積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價(jia)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屬於(yu) 劃撥土地的,參考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價(j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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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汙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ge) 人或者未經核準從(cong) 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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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wei) 、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亂(luan) 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xie) 、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chuan) 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lin) 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qing) 倒垃圾、糞便的;(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yi) 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六)運輸液體(ti) 、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七)臨(lin) 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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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園林綠地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破壞城市園林綠地地形、地貌和水體(ti) ;(二)偷盜、踐踏、損毀園林植物和設施,破壞園林建築;(三)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放雜物、種植農(nong) 作物;(四)在城市園林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懸掛招牌及其他物品;(五)在公園綠地及廣場用地內(nei) 放養(yang) 動物;(六)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及管理秩序的行為(wei)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整改、恢複原狀或者消除影響;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chang) 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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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與(yu) 第三十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三)產(chan) 生的噪聲汙染、光汙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礙相鄰方通風、采光、通行等權利;(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公共綠地;(六)在距離道路、相鄰建築不足十米的區域內(nei) 設置落地式廣告;(七)在國家機關(guan) 、文物保護單位、優(you) 秀曆史建築、風景名勝區及其建築控製區內(nei) 設置商業(ye) 廣告;(八)在城市主幹道、次幹道沿線采用布幅標語、彩旗、吊旗等形式設置商業(ye) 廣告;(九)橫跨道路設置廣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設置廣告;(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一)未依法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而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五萬(wan) 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二)已取得戶外廣告位經營權但未按規劃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製拆除。(三)在城市市政設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築控製區範圍內(nei) 設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四)戶外廣告設施殘缺、汙損、空置或者有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五)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戶外廣告的有關(guan) 設置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強製拆除。(六)設置戶外廣告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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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在主幹道、距主幹道道緣石五十米範圍內(nei) 的次幹道及其兩(liang) 側(ce) 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二)在次幹道及其兩(liang) 側(ce) 從(cong) 事產(chan) 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三)臨(lin) 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牆設置攤位擺賣、經營;(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杆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幹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chuan) 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ge) 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占道經營物品。主城區的主幹道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其他地區的主幹道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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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一)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亂(luan) 丟(diu) 果皮、紙屑、煙頭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三)不將汙水排放或傾(qing) 倒在街麵;(四)不在非指定地點焚燒樹葉、垃圾;(五)不在住宅樓、居民社區飼養(yang) 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畜家禽。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對個(ge) 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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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水域範圍內(nei) 的船舶、躉船或娛樂(le) 、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配備負責垃圾、糞便、汙水接收處理等環境衛生事務的人員;(二)設置垃圾密閉儲(chu) 存容器和糞便、汙水接收或者處理設施;(三)建立垃圾、糞便、汙水處理或者接收移交證明專(zhuan) 用記錄薄;(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應當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五)衝(chong) 洗甲板或船艙不得將垃圾衝(chong) 入水體(ti) ;(六)來自疫情港口的船舶產(chan) 生的垃圾、糞便,應當先經衛生檢疫機構衛生處理後,方可委托清除。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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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衝(chong) 洗機動車或在人行道上行駛機動車;(二)測試刹車;(三)排放汙水、傾(qing) 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ti) 、流體(ti) 物質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飛揚物品或焚燒垃圾等;(五)移動、損毀路牌等道路設施;(六)直接在路麵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駛鐵輪車、履帶車,不采取防護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損害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wei) 。在城市道路非規劃地段不得占道從(cong) 事經營活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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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wei) :(一)設置占道停車點;(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五)建設各種建(構)築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wei)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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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架設通信線(纜)、閉路線(纜)、電力線(纜)及安裝其他設施;(三)圍圈、占用城市照明設施;(四)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搭設爐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設施杆塔基礎或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qing) 倒腐蝕性廢液(渣);(六)損壞、盜竊城市照明設施;(七)其他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wei)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2.《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令第4號)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wei)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汙;(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nei) ,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ti) ,或者傾(qing) 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chuan) 品、廣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wei)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wei) 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ge) 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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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wei)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涵設施;(二)移動、損壞城市橋涵設施和測量標誌;(三)進行危及城市橋涵設施安全的作業(ye) ;(四)擅自搭建建(構)築物;(五)其他損壞、侵占、盜竊城市橋涵設施的行為(wei) 。城市橋涵設施安全保護區內(nei) 禁止任何危及橋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業(ye) 行為(wei)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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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反車輛停放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服從(cong) 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將車輛停放在泊位線內(nei) ;(二)按規定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三)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或汙染物品的車輛。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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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規開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維修管道、疏浚排水設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業(ye)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開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維修管道、疏浚排水設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業(ye) ,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作業(ye) 者應當及時清除渣土、淤泥、汙物、枝葉,保持路麵清潔。其中可能產(chan) 生揚塵的施工應當采取濕法等能有效防止揚塵的作業(ye) 方式。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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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規設置車輛清洗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禁止在主、次幹道的車行道、人行道上設置機動車輛清洗、維護、裝飾場所。依據規劃設置的車輛清洗場所,應當符合容貌標準,進出口道路應硬化處理,排汙設施應符合有關(guan) 技術規範。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委托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組織代為(wei) 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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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違規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築物,需要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的,應當按照高度不低於(yu) 2米,伸出寬度不超過1.5米的標準設置,並保持整潔、美觀。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製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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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按規定設置戶外招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二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ge) 體(ti) 工商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他經營性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戶外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以下技術規範,不得影響建築物的安全:(一)戶外招牌的設計、製作、用材、安裝以及維護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技術、質量、安全規範;(二)戶外招牌的照明應當符合有關(guan) 標準、規範,並盡量采用自發光源或者內(nei) 置光源,確需使用外投光的,應當盡量避免燈具支架外露;(三)設置戶外招牌不得破壞建築物結構,戶外招牌支撐構架不應外露,並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結構穩定、安裝牢固。第九條 設置戶外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有多個(ge) 出入口的商場、單位、居住小區可以在不同出入口處設置戶外招牌;(二)位於(yu) 道路轉角處、兩(liang) 側(ce) 均開設門麵且屬同一經營者的,可以在兩(liang) 側(ce) 門麵分別設置戶外招牌或者設置轉角式戶外招牌;(三)屬於(yu) 同一經營者的連續門麵,可以在不同單元設置戶外招牌。第十一條 在多層建築物上設置戶外招牌應當遵循以下標準:(一)在一層設置戶外招牌,應當位於(yu) 一層門簷以上、二層窗沿以下,寬度不得超出本經營場所的物業(ye) 寬度;(二)在二層以上(含二層)設置戶外招牌,應當位於(yu) 頂梁與(yu) 窗沿之間,寬度不得超出本經營場所的物業(ye) 寬度。 第十二條 在平層斜屋頂建築上設置戶外招牌,不得遮擋屋簷;在平層平屋頂建築上設置戶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兒(er) 牆頂部。第十三條 戶外招牌設置於(yu) 建築物樓頂的,應當采用鏤空、單個(ge) 字設置於(yu) 合適位置,字體(ti) 大小與(yu) 建築物高度協調。每幢建築物樓頂隻能設置一個(ge) 戶外招牌。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響建築物采光、通風、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對相鄰居民造成光汙染,妨礙他人生產(chan) 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二)對水、電、氣管線等公共設施構成損害或者影響正常使用;(三)占用人行道、公共綠地、公共場所等公共設施或者在無使用權的設施上設置;(四)在違法建築上設置;(五)其他影響市容的情形。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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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按規定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guan) 設計文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挖掘。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nei)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nei) 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麵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設施交付使用後五年內(nei) ,大修的城市道路設施竣工後三年內(nei) ,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權限報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法定重大節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新開挖城市道路設施。已經開挖的,應當停止施工。埋設地下管線等符合非開挖條件的,應當采取非開挖技術;能夠結合施工的,應當交叉合並施工,減少對城市道路設施的挖掘。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應當預埋地下管線,建設綜合管溝,禁止設置架空管線。舊城改造時,管線單位應當與(yu) 道路改造、建設同步實施管線遷移、下地。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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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車輛運輸易散漏建築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禁止未采取密閉措施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運輸建築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運輸工具。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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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或超核準範圍處置建築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二)處置超出核準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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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cong) 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cong) 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並恢複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chan) 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有前款行為(wei)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迅速恢複交通。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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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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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的建築物前,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綠籬、花壇、草坪、柵欄等作為(wei) 隔離設施,其造型、色調應與(yu) 周圍環境協調,並保持環境整潔、美觀。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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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依附於(yu) 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依附於(yu) 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四)依附於(yu) 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2.《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在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等設施的,須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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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應當免費開放的廁所收取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 應當免費開放的廁所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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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汙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出現汙損、殘缺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或修複。未及時清洗或修複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清洗或修複,逾期不清洗或修複的,處以每日五十元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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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公園綠地內(nei) 設置戶外商業(ye) 廣告,在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內(nei) 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公園綠地內(nei) 設置戶外商業(ye) 廣告。在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內(nei)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公園綠地內(nei) 設置戶外商業(ye) 廣告,在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內(nei) 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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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建築平街層外牆違規安裝空調、排氣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底部應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製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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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建築物的業(ye) 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不得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製拆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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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在主、次幹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禁止在主、次幹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反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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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複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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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隨意傾(qing) 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隨意傾(qing) 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個(ge) 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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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隨意傾(qing) 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十六條第四款 禁止隨意傾(qing) 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qing) 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個(ge) 人有以上行為(wei) 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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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市政設施養(yang) 護維修施工現場不符環境保護要求,影響交通安全、暢通,重大養(yang) 護維修工程未提前發布公告,城市道路養(yang) 護維修專(zhuan) 用車輛未使用統一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市政設施養(yang) 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範的警示標誌,標明修複期限,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行人、車輛安全;施工時應當采取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施工現場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對位於(yu) 繁華地段、窗口地區主幹道的重大養(yang) 護維修工程,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hui) 發布公告,同時要避開交通高峰期。城市道路養(yang) 護維修專(zhuan) 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執行應急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製。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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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未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建築垃圾或未按照批準的時間、清運路線、指定地點傾(qing) 倒建築垃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建築垃圾清運實行運輸許可製度。並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建築施工單位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密閉式運輸車輛證明等有關(guan) 資料,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現場、密閉運輸車輛進行審查、勘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築垃圾相關(guan) 許可證件。未辦理建築垃圾相關(guan) 許可證件運輸建築垃圾的,對建築施工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清運,或未在指定的地點傾(qing) 倒的,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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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減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確定的配套設施麵積進行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本條例的下列情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四)減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確定的配套設施麵積進行建設的,責令整改;無法整改的,對減少麵積部分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3.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限定為(wei) :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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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責令停止服務而拒不停止服務的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ye)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工作。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ye) 對違法建設提供服務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服務;拒不停止服務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提請監察機關(guan) 或者其上級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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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已取得相關(guan) 規劃手續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 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下列違法建設由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一)取得選址意見書(shu) 、附有規劃條件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nei) 容進行建設的;(三)擅自改變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的許可內(nei) 容進行建設的;(四)擅自改變臨(lin) 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的內(nei) 容進行建設,經批準建設的臨(lin) 時建(構)築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滿因實施城鄉(xiang) 規劃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查處擅自改變其核發的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第八十三條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查處:(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nei) 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罰款;對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強製拆除等措施,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定期限內(nei) 拆除的,不予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違法建設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lin) 時建設工程造價(jia) 一倍以下罰款。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當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違法建設的,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強製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未上繳被處沒收的違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沒收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3.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限定為(wei) :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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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未按批準內(nei) 容進行臨(lin) 時建設、臨(lin) 時建(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lin) 時建設工程造價(jia) 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lin) 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nei) 容進行臨(lin) 時建設的;(三)臨(lin) 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五款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lin) 時建設工程造價(jia) 一倍以下罰款。當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違法建設的,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強製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未上繳被處沒收的違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罰款數額、沒收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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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內(nei) 容實施外立麵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工作。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本條例的下列情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內(nei) 容實施外立麵建設,責令限期整改,對違法情節輕微或者在規定期限內(nei) 按照規劃要求整改的,可以免予處罰;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依據批準的施工圖中外裝飾工程造價(jia) 標準,處整棟建築外裝飾工程造價(jia) 兩(liang) 至三倍罰款。3.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限定為(wei) :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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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城鎮房屋所有權人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築物的用途涉及違法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本條例的下列情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五)城鎮房屋所有權人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築物的用途,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涉及違法經營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3.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限定為(wei) :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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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市政道路、管線工程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nei) 容進行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八十六條 市政道路、管線工程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nei) 容進行建設的,由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不影響規劃實施的,處違法建設部分的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罰款;對規劃實施有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設部分的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城鄉(xiang) 建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自治縣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4.《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城鎮管理條例》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或擅自改變圖紙進行建設的,由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的罰款。5.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範圍限定為(wei) :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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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專(zhuan) 門管理區域外修建違法建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城鄉(xiang) 規劃管理工作。2.《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 未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的違法建設,形成的違法建築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查處:(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範圍等專(zhuan) 門管理區域內(nei) 修建的,由有關(guan) 法律、法規確定的該區域的主管部門組織查處。(二)不在本條第一項所列範圍修建的,屬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nei) 的,由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查處;屬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門組織查處。設立了綜合執法機構的,可以由綜合執法機構統一查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對在建違法建築,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自行消除違法建築,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建設現場實施監管。對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或者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shu) 麵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物業(ye) 服務等企業(ye) 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違法建築的公告,並責成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實施強行製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築。第八十八條 負責組織查處的主管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築,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列違法建築,由負責查處的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對違法建築在城鄉(xiang) 規劃區、城市發展備用地和公用設施預留地內(nei) ,嚴(yan) 重侵害公共利益、影響城鄉(xiang) 規劃實施、破壞城市景觀、影響公共安全等應當予以拆除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成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組織強製拆除。對建築質量符合規定,不影響規劃實施,不影響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利害關(guan) 係人合法權益,處以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違法建築建設工程造價(jia) 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第九十四條 有關(guan) 部門和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依法送達當事人後,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nei) 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逾期不履行的,有關(guan) 部門和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有關(guan) 部門和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或者回填的決(jue) 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逾期未整改、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作出行政決(jue) 定的主管部門或者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整改、強製拆除或者回填等決(jue) 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強製拆除、整改或者回填七日前發布公告。強製拆除、整改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和公共媒體(ti) 發布公告,要求當事人限期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時間不少於(yu) 十日;仍然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可以強製拆除或者回填。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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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有嚴(yan) 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較大麵積停水的行為(wei) 的強製措施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有嚴(yan) 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較大麵積停水的,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或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wei) 的同時,可以采取強製措施,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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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逾期不拆除的未經批準擅自占道經營的強製拆除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nei) 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nei) 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與(yu)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相關(guan) 的行政機關(guan) ,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占道經營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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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有關(guan) 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6號)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shu) 麵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餐廚垃圾產(chan) 生單位的申報情況;(二)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的備案情況;(三)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四)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儲(chu) 存以及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舉(ju) 報電話等方式,受理公眾(zhong) 的舉(ju) 報和投訴,並在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ju) 報人或者投訴人。食品藥品監管、畜牧獸(shou) 醫、環保、工商、質監、衛生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有關(guan) 工作的監督檢查。以上行政機關(guan) 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製。必要時,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guan) 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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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對排水戶排放汙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令第21號)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汙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三)查閱、複製有關(guan) 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ge) 人就有關(guan) 問題做出說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wei)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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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充氣式裝置設置的非經營性宣傳(chuan) 品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利用充氣式裝置在公共場所設置非經營性宣傳(chuan) 品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十日,並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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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戶外招牌設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重慶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85號)第六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戶外招牌前將設置方案報當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區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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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影響公路鄉(xiang) 道完好、安全的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wei) 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可以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cong) 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e) 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wei) 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guan) 費用由設置者負擔。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3.《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製區內(nei) 擅自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ye) 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複原狀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代履行,其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所在單位承擔。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兩(liang)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鄉(xiang) 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條例中統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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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擅自在公路(鄉(xiang) 道)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製區內(nei) 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ye) 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公路建築控製區內(nei) 擅自經營修車、洗車、停車、加水、加油等業(ye) 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恢複原狀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代履行,其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所在單位承擔。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兩(liang)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鄉(xiang) 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條例中統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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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進行涉路(鄉(xiang) 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路段、時間施工作業(ye)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nei) 施工作業(ye) ;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施工作業(ye) 的。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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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進行涉路(鄉(xiang) 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作業(ye) 完畢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架設、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施工作業(ye) 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公路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後,及時恢複通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驗收。第六十二條第八項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八)施工作業(ye) 完畢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的。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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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在公路(鄉(xiang) 道)、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傾(qing) 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從(cong) 事下列活動:(二)傾(qing) 倒垃圾雜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設施排汙。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兩(liang)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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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違反公路(鄉(xiang) 道)施工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guan) 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wei) 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可以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cong) 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ye) 的;(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五)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製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麵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nei) 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3.《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的路段和時間施工作業(ye) 的;(二)未製定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的;(三)未按照現場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組織方案施工的;(四)未規範設置施工標誌或者安全設施的;(五)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六)未公示施工時間和責任人的;(七)未組織人員維護施工現場秩序,導致交通混亂(luan) 的;(八)施工作業(ye) 完畢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或者消除安全隱患的。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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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違反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管理規定的處罰(鄉(xiang) 道) |
行政處罰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ye)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ti) 、液體(ti) 的管道。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損害或者侵占戰備渡口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兩(liang) 百元以上兩(liang) 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兩(liang) 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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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處罰(鄉(xiang) 道)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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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違反公路建築控製區管理規定的處罰(鄉(xiang) 道)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nei) 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guan) 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guan) 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nei) 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二)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麵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3.《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建築控製區範圍內(nei) 除公路保護、養(yang) 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公路建築控製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chang) 。公路建築控製區的範圍,從(cong) 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wei) :(一)國道不少於(yu) 二十米;(二)省道不少於(yu) 十五米;(三)縣道不少於(yu) 十米;(四)鄉(xiang) 道不少於(yu) 五米;(五)村道不少於(yu) 三米。屬於(yu) 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築控製區的範圍從(cong) 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yu) 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不少於(yu) 五十米。公路彎道內(nei) 側(ce) 、互通立交以及平麵交叉道口的建築控製區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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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造成公路(鄉(xiang) 道)損壞,未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三條 造成公路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並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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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鄉(xiang) 道)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guan) 費用由設置者負擔。2.《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鄉(xiang) 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條例中統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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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處罰(鄉(xiang) 道) |
行政處罰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采伐林木價(jia) 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對鄉(xiang) 道、村道的管理工作時,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公路行政管理職責。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工作,條例中統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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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鄉(xiang) 道和村道上發生的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 對城市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交通協管組織實施警告。對鄉(xiang) 道和村道上發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鄉(xiang) 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予以製止和糾正。有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違法行為(wei) 的,由鄉(xiang) 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五)項至第(十)項的違法行為(wei) 的,由鄉(xiang) 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誌的;(三)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四)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六)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七)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八)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十)擅自挖掘道路的。 受委托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資格,並持證上崗,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及其人員進行業(ye) 務培訓、指導和監督。 |
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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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鄉(xiang) 道) |
行政強製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製區範圍內(nei) 的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項 設置戶外廣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九)橫跨道路設置廣告。第十九條第一款 戶外廣告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確保其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汙損以及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複、更換或者拆除。第三十四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拆除。因公共利益拆除戶外廣告,對設置者和發布者的財產(chan)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chang) 。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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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
對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車輛、工具進行扣留(鄉(xiang) 道) |
行政強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ge) 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區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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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限蓄積10立方米以下)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並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農(nong) 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ge)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nong) 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有關(guan) 規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林業(ye) 主管部門製定。禁止偽(wei) 造、變造、買(mai) 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第五十七條 采伐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核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方便申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農(nong) 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ge) 人承包集體(ti) 林地上的林木,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核發采伐許可證。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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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動物及動物產(chan) 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shou) 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chan) 品實施檢疫。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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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農(nong) 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理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農(nong) 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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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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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ge) 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ge) 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ge) 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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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森林防火期內(nei) 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nei) 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nei) 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nei) 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給予警告,對個(ge) 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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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森林防火期內(nei)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chuan) 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ge) 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nei)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chuan) 標誌的。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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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一條 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ge) 人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麵積不得少於(yu) 采伐的麵積,更新造林應當達到相關(guan) 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兩(liang) 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麵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麵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幹旱、半幹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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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jia) 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jia) 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2.《國家林業(ye) 局關(guan) 於(yu) 授權森林公安機關(guan) 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jue) 定》(國家林業(ye) 局令第1號)。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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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擅自轉讓、調換林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林業(ye) 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一)擅自轉讓、調換林地的,轉讓、調換無效。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處以實際損失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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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擅自在林區開展旅遊和從(cong) 事其他建築、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林業(ye) 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二)擅自在林區開展旅遊和從(cong) 事其他建築、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在林地上的違法建築物或設施,並處以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補償(chang) 費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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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未取得狩獵證或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cong) 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guan) 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jia) 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yu) 獵獲物價(jia) 值5倍以下的罰款;(二)沒有獵獲物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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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不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育林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育林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繳納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依照第十四條劃定的責任範圍,分別由林業(ye) 、園林主管部門依法決(jue) 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林業(ye) 主管部門依法決(jue) 定。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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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nei) ,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ge) 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nei) ,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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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毀林采種或違反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肅(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jia) 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組織代為(wei) 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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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森林防火區內(nei) 的有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shu) 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nei) 的有關(guan) 單位或者個(ge) 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shu) 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ge) 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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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ye) 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ye) 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ye) 工作。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guan) 機構或者設置專(zhuan) 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ye) 相關(guan) 工作。2.《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林業(ye) 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四)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責令限期恢複。不能恢複的,責令賠償(chang) 損失,並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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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未取得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yang) 繁殖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yang) 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yang) 繁殖許可證。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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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在相關(guan) 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nei) ,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guan) 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jia) 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於(yu) 獵獲物價(jia) 值8倍以下的罰款;(二)沒有獵獲物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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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 木材經營加工企業(ye) 應當建立原料和產(chan) 品出入庫台賬。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jia) 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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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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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未經獸(shou) 醫執業(ye) 注冊(ce) 從(cong) 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shou) 醫執業(ye) 注冊(ce) 從(cong) 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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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執業(ye) 獸(shou) 醫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執業(ye) 獸(shou) 醫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18號)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執業(ye) 獸(shou) 醫的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五條 執業(ye) 獸(shou) 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wei) 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不使用病曆,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二)使用不規範的處方箋、病曆冊(ce) ,或者未在處方箋、病曆冊(ce) 上簽名的;(三)未經親(qin) 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藥、填寫(xie) 診斷書(shu) 、出具有關(guan) 證明文件的;(四)偽(wei) 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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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輸入種用、乳用動物沒有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製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的;(二)運輸動物、動物產(chan) 品途經本市,未按照要求經指定道口進入或者指定路線過境的;(三)接收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輸入市內(nei) 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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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不執行農(nong) 藥使用記錄製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nong) 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食品和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倉(cang) 儲(chu) 企業(ye) 、專(zhuan) 業(ye) 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cong) 事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的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社等不執行農(nong) 藥使用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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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偽(wei) 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nong) 藥登記證、農(nong) 藥生產(chan) 許可證、農(nong) 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農(nong) 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偽(wei) 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nong) 藥登記證、農(nong) 藥生產(chan) 許可證、農(nong) 藥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的,由發證機關(guan) 收繳或者予以吊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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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至三項、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nong) 產(chan) 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nong) 藥、獸(shou) 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nong) 藥、獸(shou) 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五)其他不符合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五十條第一款 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對違法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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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32號)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生產(chan) 、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chan) 品。(二)假冒、偽(wei) 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三)生產(chan) 、銷售的肥料產(chan) 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yu) 登記批準的內(nei) 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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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32號)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chan) 該肥料產(chan) 品的;(三)生產(chan) 、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nei) 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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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使用農(nong) 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二)使用農(nong) 藥及其他有毒物毒殺、捕撈水生物的,由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依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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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不按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chan) 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ti) ,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shou) 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chan) 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ti) ,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2.《畜禽規模養(yang) 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yang) 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3.《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ti) 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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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an) 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興(xing) 辦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an) 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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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cong) 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cong) 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wan) 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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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動物飼養(yang) 、屠宰、經營、隔離場所以及動物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加工、貯藏場所未按照規定消毒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兩(liang)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動物飼養(yang) 、屠宰、經營、隔離場所以及動物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加工、貯藏場所未按照規定消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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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yi) 務,不如實提供與(yu) 動物防疫活動有關(guan) 資料,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cong) 事動物疫病研究與(yu) 診療和動物飼養(yang) 、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ge) 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wei) 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wei) 個(ge) 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yi) 務的;(二)不如實提供與(yu) 動物防疫活動有關(guan) 資料的;(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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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未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在免疫檔案中如實載明動物防疫相關(guan) 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未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在免疫檔案中如實載明動物防疫相關(guan) 信息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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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輸、屠宰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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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運輸、屠宰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兩(liang) 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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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範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興(xing) 辦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chan) 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2010年第7號)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範圍,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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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慶市實施〈漁業(ye) 法〉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損害漁業(ye) 資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炸魚、毒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漁船上放置炸藥、毒藥、電捕漁器的,予以沒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二)在禁漁區或禁漁期捕撈或者銷售、收購、經營捕獲的天然水域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三)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nei) 紮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規定采卵撈苗或者捕撈懷卵親(qin) 體(ti) 的,沒收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五)在天然水域放養(yang) 禁止放養(yang) 的養(yang) 殖品種的,責令停止放養(yang) ,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漁業(ye) 資源造成嚴(yan) 重影響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六)捕撈、銷售未達到可捕撈標準幼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七)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撈的,沒收魚鷹、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八)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nei) 從(cong) 事遊釣的,責令停止;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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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製造、銷售禁用漁具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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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yu) 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e) 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guan) 於(yu) 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yu) 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nei) 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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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為(wei) 違法從(cong) 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chan) 品儲(chu) 存設施,或者為(wei) 對生豬、生豬產(chan) 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ye) 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guan) 管理工作。第三十條 為(wei) 未經定點違法從(cong) 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chan) 品儲(chu) 存設施,或者為(wei) 對生豬、生豬產(chan) 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場所的,由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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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偽(wei) 造生豬定點屠宰證書(shu) 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或者冒用、使用偽(wei) 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shu) 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ye) 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guan) 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cong) 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chan) 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冒用或者使用偽(wei) 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shu) 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2.《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偽(wei) 造或者使用偽(wei) 造的定點屠宰標誌牌、資格證書(shu) 、肉品檢驗印章。第二十二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guan) 行為(wei) ,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門分別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五)違反第十五條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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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有關(guan) 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wan) 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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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無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chan) 經營種畜禽以及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有關(guan) 規定,無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chan) 經營種畜禽的,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wan) 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chan) 經營種畜禽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情節嚴(yan) 重的,並處吊銷種畜禽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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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guan) 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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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養(yang) 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製的飼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養(yang) 殖者對外提供自行配製的飼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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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19號)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現同類違法行為(wei) 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從(cong) 業(ye) 人員基本情況的;(三)不使用病曆,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四)使用不規範的病曆、處方箋的。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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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診療活動中違法處理醫療廢棄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務院獸(shou) 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chan) 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ti) ,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wei) 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2.《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19號)第二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不得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不得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診療廢水。第三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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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侵占、哄搶、平調、挪用、私分、損壞和非法變賣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管理條例》第九條 農(nong) 村集體(ti) 資產(chan) 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侵占、哄搶、平調、挪用、私分、損壞和非法變賣。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chang) ,並可由縣級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經濟損失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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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未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chuan) 染病檢測或者沒有建立完備檢測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動物飼養(yang) 場(養(yang) 殖小區)未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chuan) 染病檢測或者沒有建立完備檢測記錄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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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所列行為(wei) ,違反《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二十七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chang)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shu) 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偽(wei) 造、塗改、買(mai) 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chan) 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an) 品的;(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chan) 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chan) 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chan) 品的規定用途的;(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chan) 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2.《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shu) 或者證物不符調運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chan) 品,補檢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兩(liang) 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補檢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兩(liang) 萬(wan) 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運植物、植物產(chan) 品無有效植物檢疫證書(shu) 或者證物不符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所有者或者經營者逾期不除害處理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植物檢疫機構對個(ge) 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兩(liang) 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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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畜禽養(yang) 殖場未建立養(yang) 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yang) 殖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yang) 殖場未建立養(yang) 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yang) 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2.《畜禽標識和養(yang) 殖檔案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67號)第四條 農(nong) 業(ye) 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yang) 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畜禽標識和養(yang) 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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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ti) 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四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ti) 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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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拒絕、阻撓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nong) 業(ye) 、林業(ye) 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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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冒用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冒用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2.《農(nong) 產(chan) 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70號)第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處罰:(四)冒用無公害農(nong) 產(chan) 品、綠色食品等質量標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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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有關(guan) 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chuan) 播、流行,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shou) 藥和獸(shou) 醫器械,或者不按照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製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執業(ye) 獸(shou) 醫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ge) 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yan) 重的,由發證機關(guan) 吊銷注冊(ce) 證書(shu) :(一)違反有關(guan) 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chuan) 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shou) 藥和獸(shou) 醫器械的;(三)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shou) 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製和撲滅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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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獸(shou) 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shou) 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yu) 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獸(shou) 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獸(shou) 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shou) 醫行政管理部門製定的獸(shou) 藥安全使用規定,並建立用藥記錄。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獸(shou) 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shou) 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yu) 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chan) 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第七十四條 水產(chan) 養(yang) 殖中的獸(shou) 藥使用、獸(shou) 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以及水產(chan) 養(yang) 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ye) 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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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未保存、建立或者偽(wei) 造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記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農(nong) 民專(zhuan) 業(ye) 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記錄的,或者偽(wei) 造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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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定點從(cong) 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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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ye) 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shou) 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guan) 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cong) 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chan) 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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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鄉(xiang) 村獸(shou) 醫不按照規定區域從(cong) 業(ye) 或者不按照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製和撲滅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村獸(shou) 醫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17號)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鄉(xiang) 村獸(shou) 醫監督執法工作。第十九條 鄉(xiang) 村獸(shou) 醫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ge) 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情節嚴(yan) 重的,由原登記機關(guan) 收回、注銷鄉(xiang) 村獸(shou) 醫登記證:(一)不按照規定區域從(cong) 業(ye) 的;(二)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guan) 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製和撲滅活動的。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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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未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決(jue) 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jue) 定。法律對行政處罰及處罰機關(guan) 有其他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wei) 不得重複處罰。2.《農(nong) 產(chan) 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nong) 業(ye) 部令第70號)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處罰:(一)使用的農(nong) 產(chan) 品包裝材料不符合強製性技術規範要求的;(二)農(nong) 產(chan) 品包裝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強製性技術規範要求的;(三)應當包裝的農(nong) 產(chan) 品未經包裝銷售的;(四)冒用無公害農(nong) 產(chan) 品、綠色食品等質量標誌的;(五)農(nong) 產(chan) 品未按照規定標識的。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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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nei) 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nong) 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chan) 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2.《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nei) 露天焚燒秸稈的,由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改革鄉(xiang) 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jue) 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
區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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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損壞供水設施和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改正或者恢複原狀;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複原狀的,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一)損壞村鎮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二)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擅自修建與(yu) 供水設施無關(guan) 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三)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擅自從(cong) 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ye) 等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活動的;(四)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修建畜禽飼養(yang) 場、廁所、滲水坑、汙水溝道的;(五)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汙染物的。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於(yu) 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於(yu)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
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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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供水單位不執行村鎮供水相關(guan) 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兩(liang) 千元以上兩(liang) 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一)隨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三)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實施供水應急預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從(cong) 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於(yu) 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於(yu)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
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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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影響村鎮正常供水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兩(liang) 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一)阻撓供水設施搶修的;(二)盜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的;(三)擅自拆卸、啟封、圍壓、損壞水表,影響水表正常計量的;(四)生產(chan) 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與(yu) 村鎮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屬於(yu) 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於(yu)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
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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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guan) 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wei) 、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2.《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項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十)在堤防和護堤地從(cong) 事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清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
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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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在堤防、河道、渠道、水工程界定的管護區範圍內(nei) 堆砌土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nei) 禁止下列行為(wei) :(四)棄置、傾(qing) 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清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
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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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代為(wei) 恢複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ye) 服務標誌 |
行政強製 |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ye) 服務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複原狀;逾期不恢複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代為(wei) 恢複,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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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代為(wei) 補種樹木 |
行政強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wei) 履行,代為(wei) 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二)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chang) 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jia) 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組織代為(wei) 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e) 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
區林業(ye)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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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查封、扣押經檢測不符合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nong) 產(chan) 品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在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chan) 、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的有關(guan) 情況,查閱、複製與(yu) 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有關(guan) 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nong) 產(chan) 品,有權查封、扣押。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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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及相關(guan) 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
行政強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五十九條第二項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及相關(guan) 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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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動物飼養(yang) 、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chan) 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guan) 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五十八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yang) 、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chan) 品生產(chan) 、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第五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chan) 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chan) 品及相關(guan) 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四)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chan) 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五)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六)進入有關(guan) 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與(yu) 動物防疫有關(guan) 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製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guan) 場所派駐官方獸(shou) 醫。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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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獸(shou) 藥經營企業(ye) 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獸(shou) 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shou) 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shou) 藥經營企業(ye) 是否符合獸(shou) 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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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對畜禽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guan) 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 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yan) 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guan) 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了解情況;(三)查閱、複製有關(guan) 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四)查封與(yu) 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an) 的場所、設施,扣押與(yu) 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guan) 的生豬、生豬產(chan) 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yu) 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畜牧獸(shou) 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2.《重慶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第四條 商品流通行政部門是屠宰行業(ye) 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農(nong) 牧、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管理。第三十條 牛、羊的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
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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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ong) 林水利 |
河道采砂許可證執行情況檢查 |
行政檢查 |
《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10號)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ge) 人出示有關(guan) 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ge) 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guan) 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ge) 人的生產(chan) 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采砂單位或者個(ge) 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wei) 。 |
區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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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未經同意,擅自在廣播電視傳(chuan) 輸線路保護範圍內(nei) 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ge) 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廣播電視傳(chuan) 輸線路保護範圍內(nei) 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線、饋線保護範圍外進行燒荒等的;(三)在廣播電視傳(chuan) 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chuan) 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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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種植樹木、農(nong) 作物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nei)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ge) 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種植樹木、農(nong) 作物的;(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qing) 倒腐蝕性物品的;(三)鑽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四)拴係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nong) 作物的。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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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娛樂(le) 場所未按照《娛樂(le) 場所管理辦法》規定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le) 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娛樂(le) 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2.《娛樂(le) 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四條 娛樂(le) 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le) 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ju) 報電話。第三十三條 娛樂(le) 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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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歌舞娛樂(le) 場所的歌曲點播係統與(yu) 境外的曲庫聯接等《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wan) 元的,並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1個(ge) 月至6個(ge) 月:(一)歌舞娛樂(le) 場所的歌曲點播係統與(yu) 境外的曲庫聯接的;(二)歌舞娛樂(le) 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麵或者遊藝娛樂(le) 場所電子遊戲機 內(nei) 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nei) 容的;(三)歌舞娛樂(le) 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四)遊藝娛樂(le) 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娛樂(le) 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2.《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營業(ye) 性歌舞娛樂(le) 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營業(ye) 性電子遊戲場所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營業(ye) 性歌舞娛樂(le) 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六個(ge) 月。3.《娛樂(le) 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le) 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nei) 容;(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係統連接至境外曲庫。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le) 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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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娛樂(le) 場所在禁止營業(ye) 時間內(nei) 營業(ye)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娛樂(le) 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1個(ge) 月至3個(ge) 月:(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ye) 時間內(nei) 營業(ye) 的。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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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娛樂(le) 場所從(cong) 業(ye) 人員在營業(ye) 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娛樂(le) 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娛樂(le) 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1個(ge) 月至3個(ge) 月:(三)從(cong) 業(ye) 人員在營業(ye) 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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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占用街道、公共場所舉(ju) 辦喪(sang) 事演唱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占用街道、公共場所搭設靈棚、舉(ju) 辦喪(sang) 事活動的,由區縣(自治縣、市)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處罰:(二)占用街道、公共場所舉(ju) 辦喪(sang) 事演唱活動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營業(ye) 演出許可證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無營業(ye) 演出許可證的,由文化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工商注冊(ce) 登記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款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wei) ,不得給予兩(liang) 次以上的罰款。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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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e) 場所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ye) 時間以外營業(ye) 的;(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e) 場所的;(三)經營非網絡遊戲的;(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
區文化旅遊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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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擅自執業(ye)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擅自執業(ye)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ye) 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令第12號)第七十七條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擅自執業(ye) 的,責令其停止執業(ye) 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ye) 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因擅自執業(ye) 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二)擅自執業(ye) 的人員為(wei) 非衛生技術專(zhuan) 業(ye) 人員;(三)擅自執業(ye) 時間在三個(ge) 月以上;(四)給患者造成傷(shang) 害;(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六)以行醫為(wei) 名騙取患者錢物;(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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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ye) 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ye) 證書(shu) ;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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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未經注冊(ce)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cong) 事醫療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村醫生從(cong) 業(ye) 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未經注冊(ce) 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cong) 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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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地申報職業(ye) 病危害項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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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ye) 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zhuan) (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相關(guan) 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guan) 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cong) 業(ye) 人員上崗的;(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yu) 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zhuan) 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zhuan) 用設施設備的;(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guan) 資料的;(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jia) 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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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yan) 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chang) 損失。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ye) 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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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用人單位未遵守有關(guan) 職業(ye) 健康檢查、職業(ye) 健康監護等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或者提請有關(guan) 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guan) 閉:(一)未組織從(cong) 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ye) 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ye) 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cong) 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的;(二)未組織從(cong) 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ye) 健康檢查的;(三)未組織從(cong) 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ye) 健康檢查的;(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ye) 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yu) 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五)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chan) 情形,未對從(cong) 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e) 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妥善安置職業(ye) 病病人的;(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ye) 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七)未建立職業(ye) 健康監護檔案的;(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chang) 提供職業(ye) 健康監護檔案的;(九)未依照職業(ye) 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chan) 生的職業(ye) 中毒危害及其後果、有關(guan) 職業(ye) 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xie) 明的;(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cong) 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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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單位或者個(ge) 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ye) 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ye) 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cong) 事直接為(wei) 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生監督的;(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e) 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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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ye) 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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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六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chuan) 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guan) 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chuan) 染病預防、控製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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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 |
社會(hui) 撫養(yang) 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重慶市人口與(yu) 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hui) 撫養(yang) 費:(一)按照當事人生育行為(wei) 發生時,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其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會(hui) 撫養(yang) 費;(二)違法生育兩(liang) 個(ge) 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規定的計算基數),按照違法生育子女的人數為(wei) 倍數,征收社會(hui) 撫養(yang) 費;(三)一胎生育兩(liang) 個(ge) 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個(ge) 子女計算征收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男女一方無能力繳納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的,其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由另一方繳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社會(hui) 撫養(yang) 費的征收,由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shu) 麵征收決(jue) 定,也可以委托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shu) 麵征收決(jue) 定。 |
區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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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chan) 、經營、儲(chu) 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chan) 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保證正常運轉的。2.《重慶市安全生產(chan) 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ye) 園區、產(chan) 業(ye) 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guan) 、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nei) 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chan) 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加強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履行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ye) 園區、產(chan) 業(ye) 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guan) 、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範圍內(nei) 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chan) 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第六十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ye) 園區、產(chan) 業(ye) 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實施行政處罰。 |
區應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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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違反規定進入生產(chan) 、儲(chu) 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chan) 、儲(chu) 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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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ye)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ye) 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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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ye) 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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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個(ge) 人違反的,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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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個(ge) 人違反的,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三)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氣充裝站充氣的。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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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消防控製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消防控製室無人值班的,屬於(yu) 有關(guan) 單位未事先安排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屬於(yu) 有關(guan) 人員擅離崗位的,責令改正,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個(ge) 人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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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單位違反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個(ge) 人違反的,對個(ge) 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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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wei) 的。個(ge) 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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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個(ge) 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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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個(ge) 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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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個(ge) 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ge) 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3.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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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個(ge) 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wei) 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種類和幅度限定為(wei) :給予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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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消防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整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2.賦予該行政處罰權的處罰對象限定為(wei) :除消防救援機構列管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備注:本決(jue) 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不包括吊銷許可證和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