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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犬隻管理及規範養(yang) 犬行為(wei) 的通告

萬(wan) 州府發〔202413

 

為(wei) 規範養(yang) 犬行為(wei) ,保障公眾(zhong) 人身財產(chan) 安全,維護社會(hui) 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重慶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規定,現將我區加強養(yang) 犬管理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行養(yang) 犬分區管理

下列區域為(wei) 重點管理區:

(一)太白街道:青羊宮社區、白岩路社區、桂花堰塘社區、孫家書(shu) 房社區、複興(xing) 路社區、桔園社區、南池溝社區、文化裏社區、國本路社區、和平路社區、紅光社區、吳家灣社區。

(二)高筍塘街道:東(dong) 方廣場社區、高筍塘社區、電報路社區、望江路社區、甘家院社區、王家坡社區、烏(wu) 龍池社區、太白路社區、西山路社區、苗圃社區。

(三)牌樓街道:牌樓社區、袁家墩社區、搭馬橋社區、太平社區、觀音岩社區、印盒石社區、萬(wan) 安社區、大河溝社區、石峰社區。

(四)龍都街道:紅溪溝社區、岩上壩社區、大塘邊社區、金港社區、九龍園社區。

(五)雙河口街道:一碗水社區、螺螄包社區、學堂灣社區、石梁社區、槽房社區。

(六)周家壩街道:周家壩社區、救兵城社區、天生城社區、流水社區、映水坪社區、天子路社區、雙堰塘社區、天子湖社區、集中社區、長生河社區、獅子社區。

(七)沙河街道:沙河社區、鳳仙路社區、玉城社區、申明社區、花青路社區、落氹社區。

(八)鍾鼓樓街道:八角井社區、豐(feng) 收社區、棉花地社區、幸福社區、陶家坪社區、枇杷坪社區、玉安社區、富祥社區、桑樹社區、雙溪社區、百步社區。

(九)百安壩街道:慶寧社區、學府社區、扁寨社區、天台社區、程家社區、百安社區、尖峰嶺社區、樂(le) 居苑社區、張家灣社區、三洲社區。

(十)五橋街道:長龍社區、蓮花社區、五間橋社區、萬(wan) 石橋社區、香爐山社區。

(十一)陳家壩街道:向坪社區、大河社區、南山社區、陳家壩社區、大石社區、沱口社區、聯合社區、機場社區。

(十二)高峰街道:高峰社區、雷家社區、鹿山社區。

(十三)天城街道:塘坊社區、太平社區、小灣社區、陳家社區、董家社區、茅穀社區、詩仙社區、麻柳社區、工農(nong) 社區。

(十四)九池街道:下場社區、戴家岩社區、黃梅社區。

除重點管理區外的其他區域為(wei) 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如有調整,將依照法定程序及時更新公布。

二、加強犬隻免疫和登記

我區全域實行犬隻狂犬病強製免疫製度。重點管理區內(nei) 養(yang) 犬人、一般管理區內(nei) 單位養(yang) 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滿九十日起十五日內(nei) 或者飼養(yang) 之日起五日內(nei) ,攜帶犬隻到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動物診療機構依法出具免疫證明,並通過養(yang) 犬管理信息係統錄入免疫信息。

養(yang) 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wei) 犬隻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

養(yang) 犬人應當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內(nei) 通過養(yang) 犬管理信息係統或者現場辦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機關(guan) 申請養(yang) 犬登記。

養(yang) 犬人的姓名、地址、聯係方式變更的,養(yang) 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通過養(yang) 犬管理信息係統或者到公安機關(guan) 進行變更登記。

三、嚴(yan) 格控製養(yang) 犬數量

重點管理區內(nei) 個(ge) 人養(yang) 犬的,每戶可以飼養(yang) 一隻;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ei) 無違法養(yang) 犬行為(wei) 記錄的,可以申請再飼養(yang) 一隻,但飼養(yang) 總數不得超過兩(liang) 隻。

重點管理區犬隻繁育幼犬的,養(yang) 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九十日內(nei) ,將超過限養(yang) 數量的犬隻交由符合條件的其他個(ge) 人、單位或者犬隻收容留檢場所飼養(yang) 。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每戶,按照固定住所進行認定。

四、養(yang) 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一)攜犬進入機關(guan) 、醫院、學校、幼兒(er) 園、托育機構、療養(yang) 院、少年兒(er) 童活動場所、候車(機、船)室、娛樂(le) 場所、體(ti) 育場館、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圖書(shu) 館、影劇院以及設有禁止攜犬進入標識的賓館、餐飲場所、商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駕駛員、同車其他乘客同意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

(三)放任、驅使犬隻恐嚇、攻擊他人或者損毀他人財物;

(四)將一般管理區飼養(yang) 的烈性犬、攻擊性犬帶入重點管理區;

(五)飼養(yang) 有嚴(yan) 重傷(shang) 人記錄的犬隻;

(六)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不係犬繩或者不佩戴犬牌,所係犬繩長度超過1.5米;

(七)飼養(yang) 烈性犬、攻擊性犬、大型犬,未進行栓養(yang) 、圈養(yang) ,或者未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大型犬出戶未采取裝入犬籠或者加戴嘴套的防護措施;

(九)遺棄飼養(yang) 犬隻;

(十)占用公共區域飼養(yang) 犬隻;

(十一)在住宅區內(nei) 違法從(cong) 事犬隻養(yang) 殖、出售、診療、寄養(yang) 、培訓、理容、收留等活動,擾亂(luan) 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隻在公共場所產(chan) 生的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養(yang) 犬人、管理人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行為(wei) 的,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可以向公安機關(guan) 投訴、舉(ju) 報;有前款第十三項行為(wei) 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ju) 報。公安機關(guan)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五、全區養(yang) 犬人和養(yang) 犬管理人飼養(yang) 、管理犬隻必須嚴(yan) 格遵守《重慶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等規定,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區公安局(舉(ju) 報電話:110)、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舉(ju) 報電話:02358569700)、區城市管理局(舉(ju) 報電話:02358379596)、區市場監管局(舉(ju) 報電話:02358560300)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養(yang) 犬人、養(yang) 犬管理人和犬隻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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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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