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wan) 州區財政局
關(guan) 於(yu) 印發萬(wan) 州區支持科技創新若幹財政金融政策
萬(wan) 州財規﹝2024﹞2號
各鎮鄉(xiang) (民族鄉(xiang) )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單位:
現將《萬(wan) 州區支持科技創新若幹財政金融政策實施細則(修訂)》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附件:萬(wan) 州區支持科技創新若幹財政金融政策實施細則(修訂)
重慶市萬(wan) 州區財政局 重慶市萬(wan) 州區科學技術局
中共重慶市萬(wan) 州區委組織部 重慶市萬(wan) 州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重慶市萬(wan) 州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員會(hui) 重慶市萬(wan) 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萬(wan) 州區支持科技創新
若幹財政金融政策實施細則(修訂)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麵落實中共重慶市委六屆六次全會(hui) 、中共重慶市萬(wan) 州區委六屆六次全會(hui) 精神,優(you) 化創新生態,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建設三峽庫區科技創新高地,根據《开云体育下载链接安装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幹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修訂)》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yu) 在萬(wan) 州區依法開展生產(chan) 經營活動的組織及個(ge) 人,以及經區政府批準的支持對象。企業(ye) 管理規範,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重大違法行為(wei) 、重大質量事故、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個(ge) 人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行為(wei) 。
二、申報時間
申報時間以每年各牽頭單位發布申報通知為(wei) 準,逾期沒有申報的項目,視為(wei) 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三、申報和兌(dui) 現程序
(一)申報。符合本實施細則支持的對象,根據各牽頭單位申報通知要求及辦事流程,向牽頭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二)審核。各牽頭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萬(wan) 州經開區對初審合格、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進行政策性、合規性審查,必要時現場核查,並形成會(hui) 審意見。
(三)公示。各牽頭單位對會(hui) 審確定的擬支持項目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
(四)審定。各牽頭單位會(hui) 同區財政局、萬(wan) 州經開區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查後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製定形成資金安排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區政府審定。
(五)撥付。各牽頭單位會(hui) 同區財政局、萬(wan) 州經開區及時下達資金計劃,並按照預算管理一體(ti) 化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guan) 規定撥付資金。
采取“一事一議”支持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報區政府審定後予以支持。同一事項、項目不能重複享受區級其他財政性資金(包括招商引資優(you) 惠政策)支持。
四、支持對象、標準及要求
(一)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牽頭單位:區科技局;責任單位:各行業(ye) 主管部門)
1.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lin) 床醫學中心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按照市級支持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市級支持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2.對新認定的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市級臨(lin) 床醫學中心等市級科技創新基地,一次性補助5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3.支持建設區級技術創新中心等區級科技創新基地,每個(ge) 基地給予最高20萬(wan) 元的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二)支持引進建設高端研發平台(牽頭單位:區科技局;責任單位:各行業(ye) 主管部門)
1.對國家布局及批準建設的國家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國內(nei) 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及科研團隊等,來萬(wan) 設立科研分支機構或新型高端研發機構的,采取“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批複文件、項目計劃書(shu) 、相關(guan) 合作協議、工作方案、項目支持申請報告等。
2.對新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市級支持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市級支持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三)支持培育科技型企業(ye) (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規模以上企業(ye) 首次被認定為(wei)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的,一次性補助50萬(wan) 元。對規模以下企業(ye) 首次被認定為(wei)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的,一次性補助30萬(wan) 元。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一次性補助1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證書(shu) 。
2.規模以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升規後,一次性補助2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證書(shu) 、規模以下企業(ye) 升規證明材料。
3.對整體(ti) 新遷入且資格有效期1年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在次年按首次認定標準予以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證書(shu) 、營業(ye) 執照、最近一年納稅申報表。
4.對首次認定的重慶市科技型企業(ye) 且在規定時間內(nei) 更新年報數據的,一次性補助1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重慶市科技型企業(ye) 證書(shu) 、最近一年納稅申報表。
5.對首次認定的重慶市高成長性企業(ye) ,且從(cong) 未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認定的,一次性補助1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最近一年納稅申報表。
6.重慶市高成長性企業(ye) 成功創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的,按照首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支持標準給予差額部分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證書(shu) 、最近一年納稅申報表。
(四)支持環大學創新生態圈建設(牽頭單位:區科技局;責任單位:區教委)
1.對規劃建設的環大學創新生態圈,在相關(guan) 資源要素配置上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項目計劃書(shu) 、項目支持申請報告、相關(guan) 協議等。
2.對在規劃建設的環大學創新生態圈內(nei) 開展孵化培育科技企業(ye) 、打造創新創業(ye) 載體(ti) 、集聚創新創業(ye) 要素、引進國內(nei) 外知名運營機構、引進和培育科技服務機構、舉(ju) 辦創新創業(ye) 活動等科技活動的單位,根據運營績效評價(jia) 結果,給予運行經費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年度運營績效評價(jia) 報告。
(五)支持科技孵化載體(ti) 建設(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新認定為(wei) 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且正常運行1年以上並填報國家科技部火炬統計年報後,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wan) 元、50萬(wan) 元、20萬(wan) 元建設經費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最近一年納稅申報表。
2.對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企業(ye) 孵化器績效評估達到優(you) 秀的,分別給予國家級20萬(wan) 元、市級10萬(wan) 元、區級5萬(wan) 元的獎勵。
申報要求:提供績效評估結果等相關(guan) 材料。
3.對新備案為(wei) 國家級、市級、區級眾(zhong) 創空間(星創天地),且正常運行1年以上並填報國家科技部火炬統計年報後,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wan) 元、20萬(wan) 元、10萬(wan) 元建設經費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最近一年納稅申報表。
4.對國家級、市級、區級眾(zhong) 創空間(星創天地)績效評估達到優(you) 秀的,分別給予國家級10萬(wan) 元、市級5萬(wan) 元、區級3萬(wan) 元的獎勵。
申報要求:提供績效評估結果等相關(guan) 材料。
5.對建設高端、大型科技孵化載體(ti) 的,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項目計劃書(shu)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相關(guan) 協議等。
(六)支持組建創新聯合體(ti) (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對新認定的區級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創新聯合體(ti) ,從(cong) 成立當年起,連續三年每年補助運行經費1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年度工作報告,相關(guan) 項目、活動開展情況證明材料。
(七)支持重大產(chan) 業(ye) 科研項目實施(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聚焦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培育發展、“六型”產(chan) 業(ye) 重大技術攻關(guan) 和重大技術裝備研發等,實施一批區級科技創新重大項目,每個(ge) 項目給予最高200萬(wan) 元資金支持。對特別重大的科技創新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申報要求:按項目申報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八)支持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牽頭完成國家、市級重大專(zhuan) 項和重點研發項目並通過驗收的單位,按照項目國家、市級上年度實際撥付經費的3%獎勵研發團隊,每個(ge) 項目獎勵國家級最高50萬(wan) 元、市級最高30萬(wan) 元,每個(ge) 單位獎勵最高10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項目立項文件,驗收結題材料,國家、市級支持資金轉賬劃撥憑證,相關(guan) 合同等證明材料。
2.對實施的區級科技計劃項目按照萬(wan) 州區科研項目和資金相關(guan) 管理辦法給予資金支持。
申報要求:按年度區級科技項目申報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九)支持企業(ye) 加大研發投入
1.將製造業(ye) 企業(ye)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牽頭單位:萬(wan) 州區稅務局)
申報要求: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guan) 政策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2.對建立研發費用專(zhuan) 賬的規上工業(ye) 企業(ye) ,按研發費用存量不高於(yu) 2%、增量不高於(yu) 15%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wan) 元。(牽頭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申報要求:提供研發費用報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證明材料。
(十)支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ye) 創新發展(牽頭單位:區經濟信息委;責任單位:區大數據發展局)
1.對進入國家或市級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ye) 清單,或在工業(ye) 軟件、基礎軟件、信息安全軟件等關(guan) 鍵領域取得核心技術突破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且符合相關(guan) 條件的單位,按市級獎補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shu) 、市級獎補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2.對出口擁有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軟件產(chan) 品,且符合相關(guan) 條件的單位,按營業(ye) 收入的10%予以補助,最高5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shu) 、出口證明、納稅證明。
(十一)支持企業(ye) 智能化改造升級(牽頭單位:區經濟信息委)
1.支持製造業(ye) 企業(ye) 建設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5G+工業(ye) 互聯網”集成創新應用項目和創新示範智能工廠,對獲得重慶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智能製造標杆企業(ye) 、創新示範工廠、5G全連接工廠等認定的智能化改造項目按不超過項目設備及軟件投資額(不含增值稅)的20%,給予不超過400萬(wan) 元獎補。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市級獎補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2.支持建設工業(ye) 互聯網標識解析體(ti) 係、工業(ye) 互聯網平台,按照市級獎勵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市級獎補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十二)支持農(nong) 業(ye) 重點領域技術創新(牽頭單位: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
1.對研發的農(nong) 業(ye) 新技術、新品種推廣給予資助獎勵、配套扶持,按照推廣成果與(yu) 規模大小,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新技術、新品種認定文件或證書(shu) ,推廣績效評估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等。
2.支持“三峽山地特色農(nong) 業(ye) 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與(yu) 運行,鼓勵科創中心內(nei) 設科研平台圍繞生豬、柑橘、小水果、中藥材、水產(chan) 、茶葉、農(nong) 機等產(chan) 業(ye) 開展核心技術攻關(guan) ,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申報要求:按年度項目申報文件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十三)支持科技特派員選派(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選派的區級科技特派員,按每人每年3000元給予工作經費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選派文件。
2.對新通過市級考核優(you) 秀、合格的市級農(nong) 業(ye) 科技專(zhuan) 家大院,按市級支持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考核結果文件、市級支持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3.對新通過區級考核合格的區級農(nong) 業(ye) 科技專(zhuan) 家大院,給予5萬(wan) 元運行經費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考核結果文件。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產(chan) 生(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新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產(chan) 品,一次性獎勵所屬企業(ye) 1萬(wan) 元/件。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2.對新獲得國家或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等獎項,且第一完成單位是在萬(wan) 企事業(ye) 單位的,對成果完成單位實際獲獎團隊或個(ge) 人按市級獎補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獲獎文件、市級獎補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十五)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每年安排科技成果轉化專(zhuan) 項資金,以後補助方式支持實施一批區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申報要求:按項目申報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2.對在萬(wan) 高校(含附屬機構、重大附屬三峽醫院)、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在萬(wan) 實施轉移轉化、產(chan) 業(ye) 化的,按其經濟社會(hui) 效益大小給予補助,最高5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成果登記證書(shu) ,技術交易合同、協議、資金支付憑證,科技成果規模化生產(chan) 、應用情況證明材料等。
(十六)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建設(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入駐萬(wan) 州且正常運營的市場化服務機構,被認定為(wei) 國家、市級技術轉移機構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wan) 元、5萬(wan) 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wan) 元補助。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營業(ye) 執照、最近一年納稅證明。
2.對入駐萬(wan) 州開展技術交易、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市場化服務機構,推動科技成果在萬(wan) 州區內(nei) 成功轉化的,依據當年轉移轉化技術和產(chan) 品的實際效果,按照技術合同實際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最高2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技術交易合同,技術交易銀行流水對帳單或票據,服務協議,技術、產(chan) 品經濟社會(hui) 效益證明材料等。
(十七)支持區域科技協同創新(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牽頭聯合其他地區企事業(ye) 單位創建,並經國家、市、區認定的科技創新載體(ti) 、基地、平台,且落地萬(wan) 州的,按照第一條“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政策措施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經國家、市認定的提供市級支持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2.對牽頭聯合其他地區企事業(ye) 單位,在萬(wan) 州開展科技攻關(guan) 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的,按照萬(wan) 州區科研項目和資金相關(guan) 管理辦法給予資金支持。同等情況下優(you) 先支持。
申報要求:按項目申報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3.對聯合其他地區企事業(ye) 單位開展的科技創新重大事項、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資金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項目計劃書(shu)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相關(guan) 協議等。
(十八)支持校(院)地合作(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企事業(ye) 單位與(yu) 區內(nei) 外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在萬(wan) 州區開展科研攻關(guan) ,按照萬(wan) 州區科研項目和資金相關(guan) 管理辦法給予資金支持。
申報要求:按年度區級科技項目申報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2.對企事業(ye) 單位與(yu) 區內(nei) 外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在萬(wan) 州共建的研發平台,並經國家、市、區認定的,按照第一條“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政策措施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經國家、市認定的提供市級支持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十九)支持建設科普基地(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普基地,一次性補助2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2.對績效考核優(you) 秀的區級科普基地獎勵5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績效考核結果相關(guan) 材料。
(二十)支持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1.對獲得國家級、市級科技創新官方活動獎項的單位和個(ge) 人,按市級獎勵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獎勵。
申報要求:提供獲獎文件、市級獎勵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2.對獲得區級科技創新官方活動獎項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相關(guan) 規定予以適當獎勵。
申報要求:提供獲獎文件。
(二十一)支持科技創新創業(ye) 示範團隊培育(牽頭單位:區委組織部)
1.對認定的區級創新創業(ye) 示範團隊的,一次性給予財政經費支持10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團隊組建申報材料。
2.對入選國家級創新創業(ye) 示範團隊的,按照上級支持資金1:1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國家級創新創業(ye) 示範團隊支持資金劃撥憑證。
(二十二)支持培育“平湖人才”• 科技創新領軍(jun) 人才(牽頭單位:區委組織部)
1.支持領銜申報各類團隊組建或科研項目,給予適當經費支持用於(yu) 開展創新創業(ye) 或科學研究。組建區級專(zhuan) 家服務團的,一次性給予5萬(wan) 元經費支持;組建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一次性給予3萬(wan) 元經費支持;對達到立項要求的區級博士“直通車”項目的,一次性給予5萬(wan) 元經費支持。
申報要求:提供團隊組建或科研項目申報材料。
2.支持領銜申報卓越工程師實踐基地、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及國家級、市級人才計劃(項目)。支持申報國家級、市級、區級科技特派員,支持開展“師帶徒”活動。定期選派參加外出學習(xi) 、掛職鍛煉,積極推薦申報“西部之光”“三峽之光”訪問學者。
申報要求:提供相關(guan) 平台申報材料。
3.全麵落實“新重慶人才貸”“新重慶人才險”關(guan) 於(yu) 人才創新創業(ye) 經營貸款、人才消費貸款、人才創新創業(ye) 財產(chan) 保險、人才人身保險等各項金融支持措施,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授信額度、貸款利率、增值服務、保險內(nei) 容等優(you) 惠條件。
申報要求:提供貸款需求申請及相關(guan) 項目證明資料。
4.在定點醫院可享受優(you) 先預約掛號、優(you) 先就診、優(you) 先辦理入院、優(you) 先安排床位、優(you) 先開展手術等醫療服務。享受支持周期內(nei) 每年1次免費健康體(ti) 檢服務。入選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按規定參加各類社會(hui) 保險。用人單位在為(wei) 入選人才辦理各類社會(hui) 保險的基礎上,可購買(mai) 商業(ye) 補充保險。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5.在萬(wan) 工作期間,配偶一同來萬(wan) 州的,鼓勵優(you) 先在萬(wan) 州就業(ye) ,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需要相關(guan) 部門支持協調的,報請審定同意後實施;暫時無法安排的,由區人力社保局積極協助做好政策谘詢、就業(ye) 推薦等服務。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6.入選人才在萬(wan) 工作期間,子女新入學的,可選擇性就讀其戶籍地、自有房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轄區的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兒(er) 園,以及義(yi) 務教育階段學校。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二十三)支持引育科技“塔基”人才(牽頭單位:區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區科技局、區人力社保局)
1.對成立的萬(wan) 州區博士聯盟、萬(wan) 州區科技領軍(jun) 人才創新工作室、萬(wan) 州區專(zhuan) 家服務團等,以及對“西部之光”“三峽之光”訪問學者和企業(ye) 培養(yang) 集聚的優(you) 秀人才,按照《萬(wan) 州區博士聯盟運行方案(試行)》《萬(wan) 州區科技領軍(jun) 人才創新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萬(wan) 州區支持企業(ye) 培養(yang) 集聚優(you) 秀人才暫行辦法》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申報要求:提供有關(guan) 人才或項目的認定文件。
2.對企業(ye) 引進或來萬(wan) 創辦科技型企業(ye) (包括法人化研發機構)的直接從(cong) 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研發類科技人才,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勞動合同或落戶協議、個(ge) 人所得稅相關(guan) 證明材料。
(二十四)支持品牌創新和發明創造(牽頭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1.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按照市級獎勵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獎勵。獲得地理標誌商標注冊(ce) 或地理標誌保護產(chan) 品認定的,按照市級獎勵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獎勵。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市級獎勵資金轉賬劃撥憑證。
2.企業(ye) 獲得國內(nei) 發明專(zhuan) 利授權的,資助0.5萬(wan) 元/件;其他獲得國內(nei) 發明專(zhuan) 利授權的,資助0.3萬(wan) 元/件。該項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wan) 元/年,年度申報總額超出100萬(wan) 元時按比例折算兌(dui) 付。
申報要求:提供專(zhuan) 利證書(shu) (含有授權公告日當頁)。
3.通過馬德裏商標國際注冊(ce) 的,每件資助1萬(wan) 元。在單一國家或地區等取得注冊(ce) 的,每件資助0.5萬(wan) 元。同一權利人當年申請資助總額不超過2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境外商標注冊(ce) 相關(guan) 證明材料(涉外材料應同時提交相應中文譯本)。
4.通過PCT或巴黎公約途徑獲得美、日、韓、歐洲等國家或地區發明專(zhuan) 利權的,一次性資助4萬(wan) 元/件,獲得其他國家發明專(zhuan) 利權的一次性資助1萬(wan) 元/件。同一發明創造在多個(ge) 海外國家或地區獲得發明專(zhuan) 利權的,隻享受一次資助。
申報要求:提供國外專(zhuan) 利授權相關(guan) 證明材料(涉外材料應同時提交相應中文譯本)。
5.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一次性獎勵10萬(wan) 元;獲得中國專(zhuan) 利金獎、中國專(zhuan) 利銀獎、中國專(zhuan) 利優(you) 秀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wan) 元、5萬(wan) 元、3萬(wan) 元;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you) 秀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wan) 元、5萬(wan) 元、3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獲獎文件。
6.企業(ye) 通過招商引資入駐萬(wan) 州區,將原有效發明專(zhuan) 利權人變更,並出具專(zhuan) 利權剩餘(yu) 保護期限不少於(yu) 十年和專(zhuan) 利權人地址隸屬萬(wan) 州區五年以上的承諾,每件一次性資助0.5萬(wan) 元。企業(ye) 購買(mai) 區外有效發明專(zhuan) 利,完成整體(ti) 專(zhuan) 利轉讓手續,並出具專(zhuan) 利權剩餘(yu) 保護期限不少於(yu) 十年和專(zhuan) 利權人地址隸屬萬(wan) 州區五年以上的承諾,每件一次性資助0.5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專(zhuan) 利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shu) 或專(zhuan) 利登記簿副本等相關(guan) 權利狀態證明材料、專(zhuan) 利權人地址隸屬萬(wan) 州區五年以上承諾書(shu) 。
(二十五)支持知識產(chan) 權運用(牽頭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1.新確定為(wei) 重慶市知識產(chan) 權優(you) 勢企業(ye) 、國家知識產(chan) 權優(you) 勢企業(ye) 和國家知識產(chan) 權示範企業(ye) 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wan) 元、10萬(wan) 元和20萬(wan) 元的獎勵。
申報要求:提供認定文件。
2.市級以上知識產(chan) 權優(you) 勢企業(ye) 首次通過《企業(ye) 知識產(chan) 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第三方認證的,一次性獎勵5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認證文件。
3.對獲得重慶市高價(jia) 值專(zhuan) 利培育項目、重慶市知識產(chan) 權風險預測預警項目、重慶市企業(ye) 技術創新專(zhuan) 利導航項目立項支持的企業(ye) ,在驗收通過後,分別一次性獎勵25萬(wan) 元、5萬(wan) 元、5萬(wan) 元。
申報要求:提供項目立項文件、驗收結題材料。
4.對開展知識產(chan) 權質押融資(已完成知識產(chan) 權質押登記且已按合同約定完成還本付息)的企業(ye) 予以貼息資助,貼息利率為(wei) 同期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LPR)的50%,單個(ge) 企業(ye) 每年不超過5萬(wan) 元。該項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wan) 元/年,年度申報總額超出50萬(wan) 元時按比例折算兌(dui) 付。
申報要求:提供貸款合同、知識產(chan) 權質押登記證明材料、按合同約定完成還本付息證明材料。
5.對市場化機構建設運營的知識產(chan) 權運營中心,建設經費按市級資助資金1:0.5的比例給予區級配套資助,並根據市知識產(chan) 權局出具的運營績效評價(jia) 結果,按運營金額的2%給予每年最高200萬(wan) 元的補貼。
申報要求:提供市級資助資金劃撥憑證、運營績效評價(jia) 結果相關(guan) 材料。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產(chan) 品和服務創新
1.企業(ye) 利用銀行信貸資金,對已取得技術突破的重大科技成果開展研發、中試和產(chan) 業(ye) 化投入,經審計或評估後,對貸款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產(chan) 業(ye) 化貸款,按發放貸款同期實際利率(不超過同期LPR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給予貼息資助,同一項目資助時間不超過兩(liang) 年。(牽頭單位:區科技局;責任單位:人行萬(wan) 州分行、區經濟信息委)
申報要求:提供成果登記證書(shu) (引進的科技成果需提供合同,資金支付憑證),科技成果產(chan) 業(ye) 化情況等證明材料,貸款合同等證明材料。
2.擴大創業(ye) 種子投資基金、知識價(jia) 值信用貸款風險補償(chang) 金等規模,組建三峽科技創新基金,按市區一定比例予以出資配套。(牽頭單位:區科技局;責任單位:萬(wan) 州經開區財務局)
申報要求:提供市區共同出資協議。
五、保障措施
(一)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區本級、萬(wan) 州經開區分級承擔,分級管理;每年由各級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區本級所需資金由科技創新專(zhuan) 項資金、人才發展專(zhuan) 項資金、工業(ye) 發展專(zhuan) 項資金、農(nong) 業(ye) 發展專(zhuan) 項資金等統籌解決(jue) 。
(二)各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必須嚴(yan) 格執行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有關(guan) 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確保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強化資金績效管理,做好資金績效評價(jia) 工作,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附則
(一)申報單位或個(ge) 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剽竊、侵奪他人科技創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的,依法依規追回扶持資金、取消相關(guan) 政策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
(二)參與(yu) 評審的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
(三)本細則從(cong) 發文之日起執行,《萬(wan) 州區支持科技創新若幹財政金融政策實施細則》(萬(wan) 州財辦發〔2021〕21號)同時廢止。
(四)本細則由各牽頭單位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