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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印發《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街道)綜合
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萬(wan) 州府辦發〔2023〕57 號
各鎮鄉(xiang) (民族鄉(xiang) )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有關(guan) 單位: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 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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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 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guan) 於(yu) 加強基層治 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 的決(jue) 策部署,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化鄉(xiang) 鎮(街道)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 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萬(wan) 州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 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 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 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hui) 和區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hui) 部署要求,堅 持黨(dang) 建統領、便民利民、綜合集成、數字賦能,推動鄉(xiang) 鎮(街道) 執法事項綜合、執法力量綜合、執法方式綜合,加快形成職責清 晰、協同高效、機製健全、行為(wei) 規範、監督有力的鄉(xiang) 鎮(街道) 行政執法新格局。
二、 主要任務
(一) 明晰執法事項。
依據《實施意見》以及區級部門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結合 我區實際情況,製定《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附件2)、《重慶市萬(wan) 州區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附件3),目錄清單包含法定執法事項(鄉(xiang) 鎮27項、街道22項)、通用執法事項(15項)、 自選賦權事項(鄉(xiang) 鎮49項、街道53項), 涉及各鄉(xiang) 鎮(街道)委托執法事項按實際情況另行調整、公示。
區政府辦公室、 區司法局要統籌組織梳理並動態調整鄉(xiang) 鎮 (街道)的法定執法事項和委托執法事項 ,審核鄉(xiang) 鎮(街道)承 接的賦權執法事項,形成鄉(xiang) 鎮、街道兩(liang) 張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統一向社會(hui) 公布並報市政府備案;每年要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運 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送市級司法行政部門。
各鄉(xiang) 鎮(街道)承接執法事項後,原業(ye) 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 好行政許可、行業(ye) 管理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有關(guan) 的行政 處罰、行政強製職能。
(二)統籌執法力量。
按照“ 一支隊伍管執法”的要求,由各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 執法大隊行使鄉(xiang) 鎮(街道)權限範圍內(nei) 的行政處罰以及與(yu) 之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製措施,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 配齊、配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力量,確保工作有序開展。探索鄉(xiang) 鎮(街道)“ 綜合執法+專(zhuan) 業(ye) 執法”新路徑, 區級專(zhuan) 業(ye) 行政執法部 門以派駐、包片等方式下沉的執法力量與(yu) 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 執法大隊統籌運行,實行“ 縣屬鄉(xiang) 用共管”,以鄉(xiang) 鎮(街道)管理 為(wei) 主。
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納入“ 一中心四板塊一網格” 基層 智治體(ti) 係“平安法治板塊” 統籌管理,推動鄉(xiang) 鎮(街道)綜合執法人員下沉到網格,構建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反饋、第一時間 處置的閉環監管體(ti) 係。
( 三)創新製度機製。
以鄉(xiang) 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為(wei) 牽引,聚焦社會(hui) 關(guan) 注、群眾(zhong) 關(guan) 切的重點領域,打造多跨協同的執法監管“ 一件事”場景應用, 實施“ 綜合查一次”,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一次到位”。
推廣服務型執法和柔性執法,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企業(ye) 、群 眾(zhong) 合理需求主動協調處理,對監管風險及時提醒防範,對違法行 為(wei) 及時製止糾正。推廣普法式執法和說理式執法,加強對監管對 象的常態化指導,最大程度增強市場主體(ti) 守法意識、守法能力, 實現違規違法行為(wei) 源頭治理。
( 四) 強化數智引領。
各鄉(xiang) 鎮(街道)要強化“執法+監督”一體(ti) 化數字集成應用, 使用重慶市統一行政處罰辦案係統執法辦案,推動行政執法辦案 程序化、數字化,實現統一執法指揮調度、執法要素智能關(guan) 聯、 執法文書(shu) 自動生成。全口徑、全要素匯集鄉(xiang) 鎮(街道)執法全過 程數據信息,推進執法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係統、跨部門、 跨業(ye) 務全麵共享。
創新智慧執法監管方式,探索推廣非現場執法、“無感執法” 和企業(ye) 合規“無感體(ti) 檢”方式,為(wei) 執法提供支持 ,為(wei) 監督提供依 據,為(wei) 企業(ye) 群眾(zhong) 提供便利,為(wei) 決(jue) 策提供參考。
(五)加強協調監督。
各鄉(xiang) 鎮(街道)應嚴(yan) 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全麵落實行政 執法“三項製度” ,明確專(zhuan) 門力量強化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對 行政執法中涉及的複雜、疑難事項,按照《重慶市萬(wan) 州區人民政 府辦公室關(guan) 於(yu) 建立鎮鄉(xiang) 街道與(yu) 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 協調聯動機製的通知》(萬(wan) 州府辦發〔2022〕59 號)予以協調; 如協調不成功,報區政府決(jue) 定。
區司法局要加強對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協調,組織有關(guan) 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案卷評查、專(zhuan) 項檢查、案件督 辦等方式 ,強化對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構建 製度完備、機製健全、職責明確、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行政執 法協調監督工作體(ti) 係。
三、 組織領導
(一)成立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專(zhuan) 班。
牽頭領導:彭誌輝 區委副書(shu) 記
餘(yu) 朝剛 區政府副區長、 區公安局局長
牽頭單位:區委編辦、 區司法局
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 區人力社保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城鄉(xiang) 建委、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局、區水利局、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委、區 文化旅遊委、區衛生健康委、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大數 據發展局等。
(二)主要職責。
統籌推進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負責統籌協調、 指揮調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研究解決(jue) 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 重要事項,推動改革落地落實。包括按照工作目標和完成時限抓 好落實製定實施意見、明晰執法事項、統籌執法力量、創新製度 機製、強化數智引領、加強協調監督、推廣改革經驗等。
( 三)工作機構。
專(zhuan) 班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承擔專(zhuan) 班 日常工作 ,由區司法局 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 政執法改革 日常工作,包括搭建工作機製、分解任務清單、編製 執法事項清單、指導運用數字應用、強化業(ye) 務培訓指導、建立健 全配套指引、建立信息報送製度、及時開展督促檢查等具體(ti) 事宜。
四、 步驟安排
(一)編製執法事項清單。
1.編製、審核列入全市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鄉(xiang) 鎮(街 道)—甘寧鎮的法定執法事項和賦權執法事項清單並向社會(hui) 公 布。(2023 年 10 月 30 日前)
2.編製、審核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重 慶市萬(wan) 州區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包括法定執法事項、賦權執法事項和委托執法事項)並向社會(hui) 公布。(2023 年 12 月 9 日前)
(二)推動運行數字應用。
1. 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鄉(xiang) 鎮甘寧鎮上線使用數字應用。(2023 年 10 月 31 日)
2. 其餘(yu) 鄉(xiang) 鎮(街道)完成相應基礎信息采集後,於(yu)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期間適時分批次上線試用數字應用,於(yu) 12 月 31 日起統一上線使用數字應用,開始執法辦案。(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 三) 完善製度機製。
1.建立健全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加強業(ye) 務指導,常態化、實戰 化培訓鄉(xiang) 鎮(街道)執法人員的機製,並開展至少 1 次執法培訓、 模擬演練。(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
2.建立健全鄉(xiang) 鎮(街道)、 區級行政執法部門間案件移送、 執法協助、爭(zheng) 議協調、執法監督等配套製度。(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
3.建立健全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落實行政 執法“三項製度” 和行政執法責任製等配套製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 鄉(xiang) 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工作,要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司法局會(hui) 同區委組 織部、區委編辦協力推進,推動工作落實。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要 主動作為(wei) ,加強對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業(ye) 務指導與(yu) 支 持,推進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工作專(zhuan) 班請示。
(二)強化工作保障 。各鄉(xiang) 鎮(街道)應充實優(you) 化綜合行政
執法隊伍,嚴(yan) 格管控執法人員招錄、培訓、管理等環節工作,區 級部門不得隨意抽調、借調鄉(xiang) 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保持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穩定,確保人員崗位配備與(yu) 執法任 務相匹配。區委組織部應健全激勵機製,在評先評優(you) 、考核獎勵 等方麵向鄉(xiang) 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傾(qing) 斜。區財政局對鄉(xiang) 鎮(街 道)行政執法隊伍裝備、技術和能力建設等方麵的投入予以支持。
(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鄉(xiang) 鎮(街道)要增強執法主體(ti) 意識, 配備專(zhuan) 職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和法製審核人員,製定工作方案, 細化推進措施, 明確時間節點,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區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改革實施方案要求,主動與(yu) 鄉(xiang) 鎮 (街道)對接,做好行政執法權下沉銜接工作。
( 四)穩妥移交事權 。為(wei) 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交由鄉(xiang) 鎮(街 道)行使行政處罰權事項的原實施部門要對各自辦理的行政執法 案件和遺留問題開展一次性集中清理,列明台賬,盡快查處解決(jue) 。 開展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後,原實施部門不再行使已經下 放由鄉(xiang) 鎮(街道)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五)加強運行監管 。 區司法局要牽頭建立鄉(xiang) 鎮(街道)綜 合行政執法監督機製,適時對各鄉(xiang) 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 情況進行評估,對行政執法行為(wei) 實施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 執法行為(wei) 。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各鄉(xiang) 鎮(街道)開展綜 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各鄉(xiang) 鎮(街道)根據執法實際需要 增加、承接不到位需要調整或減少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 ,區政府應當及時向市級反饋。
附件:1. 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重點任務分工
2.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3.重慶市萬(wan) 州區街道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附件 1
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重點任務分工
序號 |
重點任務 |
責任單位 |
完成時限 |
一、明細執法事項 | |||
1 |
公布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鄉(xiang) 鎮(街道)的法定執法事項、賦權執法事項清單並報市政府備案,且於(yu) 10月31 日統一實施。 |
區司法局 |
10月31日 |
2 |
形成所有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於(yu) 12月9 日統一向社會(hui) 公布並報市政府備案,且於(yu) 12月31 日統一實施。 |
區司法局 |
12月31日 |
3 |
堅持動態梳理和調整法定執法事項、委托執法事項,審核鄉(xiang) 鎮(街道)承接賦權執法事項。 |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 |
持續推進 |
4 |
對執法事項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司法局。 |
區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二、統籌執法力量 | |||
5 |
建立健全鄉(xiang) 鎮(街道)“綜合執法+專(zhuan) 業(ye) 執法”統籌運行、鄉(xiang) 鎮(街道)管理為(wei) 主的保障機製。 |
各鄉(xiang) 鎮(街道),賦權涉及區級行政執法機關(guan) |
12月31日前 |
6 |
建立健全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納入“一中心四板塊一網格”基層智治體(ti) 係統籌指揮、調度運轉方式。 |
區委組織部 |
12月31日前 |
7 |
充實優(you) 化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細化執法人員招錄、培訓、管理等環節規範標準。 |
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各鄉(xiang) 鎮(街道) |
12月31日前 |
8 |
明確不得隨意抽調、借調鄉(xiang) 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剛性規定,保持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穩定,確保人員崗位配備與(yu) 執法任務相匹配。 |
區委組織部、區委編辦、各鄉(xiang) 鎮(街道) |
12月31日前 |
9 |
健全激勵機製,在評先評優(you) 、考核獎勵等方麵向鄉(xiang) 鎮(街道)傾(qing) 斜。 |
區委組織部 |
12月31日前 |
三、創新製度機製 | |||
10 |
在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鄉(xiang) 鎮(街道)落地應用1個(ge) 以上“綜合查一次”應用場景。 |
甘寧鎮人民政府 |
11月15日前 |
11 |
首批實施改革的鄉(xiang) 鎮(街道)落地應用1個(ge) 以上“執法監管一件事”應用場景。 |
甘寧鎮人民政府 |
12月31日前 |
12 |
加強服務型執法和柔性執法,實現違規違法行為(wei) 源頭治理。 |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xiang) 鎮(街道) |
12月31日前 |
— 10 —
序號 |
重點任務 |
責任單位 |
完成時限 |
四、強化數智引領 | |||
13 |
推廣非現場執法、“無感執法”和企業(ye) 合規“無感體(ti) 檢”。 |
各鄉(xiang) 鎮(街道)、區級行政執法機關(guan) |
12月31日前 |
14 |
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鄉(xiang) 鎮(街道)在10月31 日統一上線使用數字應用,開始執法辦案。 |
甘寧鎮人民政府 |
10月31日 |
15 |
其餘(yu) 鄉(xiang) 鎮(街道)於(yu) 11月1 日至12月30 日期間適時分批次上線試用數字應用,12月31日起統一上線使用數字應用,開始執法辦案。 |
各鄉(xiang) 鎮(街道) |
12月31日前 |
五、加強協調監督 | |||
16 |
首批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鄉(xiang) 鎮(街道)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全麵落實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明確專(zhuan) 門力量負責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 |
甘寧鎮人民政府 |
10月31日前 |
17 |
所有鄉(xiang) 鎮(街道)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全麵落實行政執法“三項製度”,明確專(zhuan) 門力量負責重大執法決(jue) 定法製審核。 |
各鄉(xiang) 鎮(街道) |
12月31日前 |
18 |
建立健全鄉(xiang) 鎮(街道)、區級有關(guan) 部門執法協助、職責爭(zheng) 議協調等製度。 |
區司法局 |
11月30日前 |
19 |
建立健全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製度。 |
區司法局 |
11月30日前 |
六、有序落地實施 | |||
20 |
成立改革工作專(zhuan) 班,明確牽頭領導,召開改革部署會(hui)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 |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 |
10月31日前 |
21 |
分批次組織鄉(xiang) 鎮(街道)、區級有關(guan) 執法部門以賦權事項、“綜合查一次”“執法監管一件事”應用場景等為(wei) 主題進行執法培訓、模擬演練3次以上(其中第一次不得晚於(yu) 10月31 日)。 |
區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22 |
強化經費保障,加大對鄉(xiang) 鎮(街道)執法裝備、技術和能力建設等方麵的投入,將鄉(xiang) 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
區財政局 |
12月31日前 |
23 |
打造可複製、可推廣的示範樣板,選樹2個(ge) 以上先進典型;按要求以周報、月報、年度總結等形式及時報告改革工作情況。 |
區司法局 |
12月31日前 |
— 11 —
附件 2
重慶市萬(wan) 州區鄉(xiang) 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ti)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安全生產(chan) 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範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an) 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xiang) 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築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xiang) 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內(nei) 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製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內(nei) 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 12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ti) |
執法依據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nei) 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誌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ti) 係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luan) 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20 |
對單位和個(ge) 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zhong) 實施強製轉移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23 |
製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 13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ti) |
執法依據 |
24 |
對在鄉(xiang) 、村莊規劃區內(nei) 未依法取得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5 |
對鑒定為(wei) 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築作出強製治理決(jue) 定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nei) 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製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7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製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ge) 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製 |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14 —
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 項) |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cong) 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chan) 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處罰 |
區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e) 場所的處罰 |
區縣文化旅遊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8 |
對養(yang) 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chan) 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 15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9 |
對個(ge) 人隨意傾(qing) 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汙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複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3 |
對經批準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ti) 、流體(ti) 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lin) 街門店的業(ye) 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二、自選賦權事項(49 項) | |||||
16 |
對天然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的處罰 |
區縣經濟信息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1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16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1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1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ye)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2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處罰 |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3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在食品生產(chan) 經營過程中造成嚴(yan) 重食品浪費的處罰 |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4 |
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區縣民政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17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25 |
對殯儀(yi) 館、殯儀(yi) 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ge) 人從(cong) 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
區縣民政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6 |
對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曆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chuan) 統風貌區和曆史建築標誌牌的處罰 |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重慶市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7 |
對違反《基本農(nong) 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nong) 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基本農(nong) 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8 |
對違反《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曆史建築上刻劃、塗汙的處罰 |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29 |
對養(yang) 殖專(zhuan) 業(ye) 戶未實行雨汙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0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1 |
對露天堆場、倉(cang) 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2 |
對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wei) 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3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18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34 |
對《物業(ye) 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物業(ye) 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5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未按照《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有關(guan) 資料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6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未按照《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移交資料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7 |
對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違反《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8 |
對在主、次幹道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39 |
對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0 |
對在主、次幹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1 |
對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2 |
對在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的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3 |
對在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19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44 |
對機關(guan) 、團體(ti) 、部隊、院校、企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ge) 體(ti) 工商戶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5 |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6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汙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7 |
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8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nei) 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wei) 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49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0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qing) 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1 |
對違反鄉(xiang) 道公路建築控製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2 |
對在鄉(xiang) 道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20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53 |
對未經批準在鄉(xiang) 道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4 |
對未經許可在鄉(xiang) 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5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xiang) 道護路林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6 |
對《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7 |
對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鑽探、開鑿涵洞隧道、陡坡開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的活動的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8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區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農(nong) 業(ye) 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59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nei) 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60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並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處罰 |
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61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誌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62 |
對森林防火期內(nei)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chuan) 標誌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21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63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64 |
對森林防火期內(nei) 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nei) 進行實彈演習(xi) 、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 |
— 22 —
附件 3
重慶市萬(wan) 州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ti)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生產(chan) 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安全生產(chan) 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範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chan) 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xiang) 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築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城鄉(xiang) 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9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0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 23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ti) |
執法依據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4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luan) 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wei) 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5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16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zhong) 實施強製轉移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17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18 |
製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19 |
對在鄉(xiang) 、村莊規劃區內(nei) 未依法取得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0 |
對鑒定為(wei) 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築作出強製治理決(jue) 定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1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nei) 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製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2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製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ge) 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製 |
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24 —
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 項) |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cong) 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chan) 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處罰 |
區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e) 場所的處罰 |
區縣文化旅遊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e) 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wei)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wei)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8 |
對養(yang) 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chan) 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養(yang) 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9 |
對個(ge) 人隨意傾(qing) 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 25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汙跡和嚴(yan) 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汙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複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3 |
對經批準臨(lin) 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ti) 、流體(ti) 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lin) 街門店的業(ye) 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鄉(xiang) (鎮)人 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 |
二、自選賦權事項(53 項) | |||||
16 |
對天然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的處罰 |
區縣經濟信息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1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1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高層建築內(nei) 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yang)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 26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1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2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2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ye) 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2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等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2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消防控製室無人值班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2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wei) 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2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或者未與(yu) 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chan) 、儲(chu) 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yu) 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nei) ,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 27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26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處罰。 |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27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規定,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在食品生產(chan) 經營過程中造成嚴(yan) 重食品浪費的處罰。 |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28 |
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區縣民政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29 |
對殯儀(yi) 館、殯儀(yi) 服務站以外的單位和個(ge) 人從(cong) 事經營性殯葬服務活動的處罰 |
區縣民政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0 |
對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曆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chuan) 統風貌區和曆史建築標誌牌的處罰 |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重慶市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1 |
對違反《基本農(nong) 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nong) 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基本農(nong) 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2 |
對違反《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曆史建築上刻劃、塗汙的處罰 |
區縣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3 |
對養(yang) 殖專(zhuan) 業(ye) 戶未實行雨汙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汙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4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chan) 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ti) 的物質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 28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35 |
對露天堆場、倉(cang) 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6 |
對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誌,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wei) 的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汙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7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除外)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38 |
對《物業(ye) 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物業(ye) 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39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未按照《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有關(guan) 資料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40 |
對建設單位或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未按照《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移交資料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條第五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41 |
對物業(ye) 服務企業(ye) 違反《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物業(ye) 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42 |
對在主、次幹道建築物頂部、平台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築物臨(lin) 街麵超出建築物牆體(ti) 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san) 、篷蓋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43 |
對擅自在路內(nei) 停車位內(nei) 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nei) 停車設施影響路內(nei) 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44 |
對在主、次幹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 29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45 |
對在建築物平街層外牆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於(yu) 人行道路麵二米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46 |
對在主、次幹道兩(liang) 側(ce) 的建築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47 |
對在主、次幹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築物,設置遮陽傘(san) 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並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48 |
對機關(guan) 、團體(ti) 、部隊、院校、企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ge) 體(ti) 工商戶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汙損、殘缺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49 |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50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汙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51 |
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食品生產(chan)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52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nei) 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wei) 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53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54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qing) 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 30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55 |
對違反鄉(xiang) 道公路建築控製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56 |
對在鄉(xiang) 道公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57 |
對未經批準在鄉(xiang) 道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58 |
對未經許可在鄉(xiang) 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59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xiang) 道護路林的處罰 |
區縣交通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60 |
對《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61 |
對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鑽探、開鑿涵洞隧道、陡坡開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響水利工程運行的活動的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62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nei) 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縣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各街道辦事處 |
63 |
對娛樂(le) 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le) 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以及標誌未注明舉(ju) 報電話的處罰 |
區縣文化旅遊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娛樂(le) 場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64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並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處罰 |
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 31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鄉(xiang) 鎮(街道) |
65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誌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66 |
對森林防火期內(nei)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chuan) 標誌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67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樁、界標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四項。 |
各街道辦事處 |
68 |
對森林防火期內(nei) 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nei) 進行實彈演習(xi) 、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
區縣林業(ye) 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yu) 其行政處罰權有關(guan) 的行政檢查、行政強製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各街道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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